以案释法|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以案释法|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以案释法|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简介】

胡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入职期间,胡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在工作近一年后,胡某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裁决后,不予支持胡某的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起诉到法院。后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为是胡某自身承诺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因此均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本案中,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且对此作出承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也意味着其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因此应当承担其行为导致的相应后果。胡某却反过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理应得不到支持。

案件思考

在服务顾问单位的时候,经常会被公司的HR问到这样的问题:在与新入职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侯,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考虑到社保异地转移难,经常换工作等各种原因,不想让企业帮自己缴纳社保,有的员工则希望公司把缴纳社保那部分钱作为工资发放到自己手里,并且承诺不会找公司的麻烦。那么这样做,是否有风险呢?

虽然本案中,劳动者因自身的承诺,丧失了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也不能因员工签订承诺书而免责。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社会保险的缴纳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协商进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关放弃社保以工资进行补贴的合意,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纳社保虽然让用人单位承担一些费用,但却可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如果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缴纳了社保,万一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用人单位须自已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对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单位尽量不予录用,或者说服他们依法参保,这样才是用人单位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