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市創建文明城市工作開展以來
巴城處處可以感受到
文明的清風拂面而來
然而,不和諧之處也有之
隨意張貼的小廣告
人們稱它為城市“牛皮癬”
不僅影響著市容市貌
更是被國家明令禁止
如果廣告的內容涉嫌違法犯罪
近日,
巴城一男子為了提高自己
公司貸款類小廣告的可信度
竟然製作並張貼一批
帶有警用標誌的小廣告
後經群眾舉報被抓獲歸案
而他也將在拘留所裡度過
一個“難忘”的國慶節
違法行為人制作的小廣告
9月19日晚,有群眾在我局官微後臺舉報,巴州區東城某小區樓道貼有數量不等的抵押貸款廣告貼。該廣告貼與人民警察警用標識大小、樣式十分相近。在警徽和“巴中民警溫馨提示”下方顯要位置,印刷有銀行貸款內容的廣告,嚴重損壞了公安機關社會形象和公信力。
隨意張貼廣告!還打著警察的旗號!這還得了!巴州區公安分局東城派出所立即開展調查,對涉嫌違法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標誌的向某某(男,23歲,恩陽區人)進行傳喚。
違法行為人向某某
經查,向某某是巴城某財務諮詢有限公司的業務員,為了擴大業務範圍和提高宣傳效果,在公司安排其自行製作廣告開展業務的前提下,向某某“靈機一動”,想到了冒用警察名義,將警方提示和廣告內容結合起來,這樣可以提高廣告內容的可信度。
說幹就幹,向某某在網上與一家印刷店聯繫,並製作了印有“警察提示”字樣和帶有警徽標誌的非法小廣告400餘張。
印刷店將印刷好的小廣告郵寄給向某某後,他立馬開工,在巴州區後河橋、南壩等地的住宅小區內大肆張貼了100餘張。
目前,向某某因非法使用警用標誌,被我局處以行政拘留8日的處罰,並對非法廣告予以收繳銷燬,已經張貼的廣告責令其公司清除。
警 方 提 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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