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期間交通事故應急辦法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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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開車出行人數增多,交通事故發生頻率也在不斷上升。一方面我們在開車時應避免事故的發生,另外一方面,我們還應瞭解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現場處理方法。

以下內容是關於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現場處理方法

現場處理

第一步:立即停車,避免危險

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停車,馬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果是晚上還要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車輛沒有撤離到安全區域時,應該在車身後方50-10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避免二次事故發生,危機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二步:查看現場,拍照取證

查看事故現場,是否有車輛受損,人員傷亡。

如果雙方只是輕微的碰擦,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雙方可以將事故現場進行拍照保留證據,自行協商解決進入快速理賠流程。

在拍照的過程中儘量從不同的角度(前、後、左、右)進行拍攝,不能只拍攝自己財產受損的位置,確保照片能直觀的反應出車輛的位置、標誌標線、周圍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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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事故報警,保險報案

如果事故較為嚴重,自己無法處理的,如:有人員的傷亡,事故起因複雜,責任確定雙方有爭議的,或者其他情形認為有必要交警處理的,應儘快撥打122交通報警電話,同時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如果事故存在人員傷亡的,應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確保傷員人員得到及時的救治。

第四步:撤離現場,確保安全

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確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確保車輛的正常同行,事故車輛可以安全移動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並且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保留相關證據後,將車輛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五步:事故發生,解決糾紛

1.自行協商,達成協議

事故中,機動車一方與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只有財產損失,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的,或者其他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情形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就事故產生的財產損失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的,可以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的效力

雙方就損害賠償自行協商所達成的協議,與一般的民事合同的效力是一樣的,在不違背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

②當事人姓名;

③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

④事故形態、碰撞部位;

⑤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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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輕微,簡易程序

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沒有爭議的財產性損失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警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①交警固定現場證據,當事人撤離現場;

②交警根據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的敘述,記錄事故狀況;

③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簽名;

④當事人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進行調解,並記錄在調解結果中,當事人簽名調解書生效;

3.事故嚴重,一般程序

如果事故較為嚴重,有人員的傷亡,事故起因複雜,責任確定雙方有爭議的,簡易程序無法解決或者雙方不願以簡易程序解決的,當事人需要通過一般程序來解決交通事故。

① 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責任認定。

② 受害人進行傷殘鑑定。

③ 雙方對事故達成和解。

④ 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調解。

⑤ 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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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2日,陳某駕駛一輛貨車沿著307國道行駛至某區旺達路時,該車車頭與吳某駕駛的因故障停在路中維修的粵xxx號車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經公安機關認定,陳某承擔主要責任,吳某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雙方在公安交管部門主持下,已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

經過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陳某由於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等要求,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同時吳某駕駛的車輛因故障停在車道中,未移動車輛,也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也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因此,在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過錯嚴重程度,認定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注意: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對反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同時,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駕駛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或者移動有危險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駕駛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法條依據

1.《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九條、十條、十四條和十五條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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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並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併處罰。

第十四條 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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