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发生口角致人轻伤 冲动一时管制一年

生活中与人发生摩擦是常有的事情,为了一点小事与人争吵推搡甚至升格为厮打,造成严重后果,对自己对家人都是一种伤害。近日,虎林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管制一年。

2016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虎林市虎头镇半站村村民侯纯志家中准备雇人拆卸大棚,被告人李某在与被害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镇庆龙村前杨树林屯)议价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用拳击打被害人张某头面部,脚踹被害人锁骨部位,致其鼻部出血、左侧锁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虎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虎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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