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國稅稽查局傳來大消息:合伙人按最高35%徵稅!

今天,創投圈有一個段子刷屏了:創投有機會就吹自己的成功案例,動輒賺幾百倍,結果LP(投資人)沒信,稅務局信了……

重磅!國稅稽查局傳來大消息:合夥人按最高35%徵稅!

事情緣起於近期國稅總局稽查局對各地2018年股權轉讓的檢查工作。在檢查中,國稅總局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對投資類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按照20%的所得稅率徵稅,這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按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徵稅,要求地方糾錯。

然而基金君在採訪中發現,目前全國部分地方政府為了吸引私募基金落戶,採用20%的優惠稅率。如果地方最終按要求糾錯整改,由於絕大多數投資回報均高於35%的稅率線,有限合夥基金的個人LP將面臨70%左右的稅負增幅。

創投稅收政策面臨糾錯調整

基金君拿到的一份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的文件顯示,此次指導意見下發,主要是針對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中各地反映的一些政策適用問題,要求有違規行為的地方稅局予以糾正。

關於個人所得稅,意見顯示,有些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投資類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通常所說的“個人LP”),按照稅率20%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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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所得應按“先分後稅”原則,按照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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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也明確了對合夥企業個人LP的徵收方式,表示適用自行申報的徵收方式,不適用代扣代繳的徵收方式。據基金君瞭解的情況,目前有的合夥型基金是為個人LP代繳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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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的創投稅率最高35%

那麼如果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對有限合夥基金的個人LP徵稅,會增加多少稅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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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先分後稅”原則,假設一家有限合夥基金共有5位個人LP,且出資比例相同,均為20%,最終扣除成本、費用及損失的總投資收益為1000萬元,那麼分到個人LP手中,每人200萬元。

按照上面的稅率表,每位LP的應納稅所得額約65.625萬元。如果按照20%的稅率徵稅,所得的200萬元只需要繳納40萬元。而隨著投資收益越多,超過10萬元的部分越大,按照35%的稅率所繳納的部分數額就越大,個人LP的稅負也越高。

在基金君所瞭解的情況中,機構傾向於認為按照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徵稅,其實就相當於將稅率提升至35%。因為私募投資本身就要求100萬元起投,而參與私募投資的個人LP均為高淨值人群,很多機構的起投點甚至設在300萬或500萬,一旦項目投資成功獲得回報,高於10萬元的部分將佔大頭,因此稅負多少,主要由最高極距的稅率決定。

VC/PE業內人士怎麼看?

今天此消息一出,立即在一級市場投資圈刷屏,基金君也多方詢問了業內人士意見,關於創投稅收的稅率徵收標準,各地有自己統一的口徑,但大部分地方以20%為主。在北上深三地,目前僅有深圳採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北京一家國企背景的PE子機構合夥人認為,地方政府此前擅作主張的做法一直存在風險。“如果以20%的稅率徵稅,按理來說應取收入全額,而不應該扣除成本、費用等,如果是收入淨額再按20%徵稅,可能被認為存在逃稅嫌疑。”

北京某初創PE合夥人表示,北京目前是按照20%的稅率徵稅,因此對此次稅率提高更是十分關注。

上海一位股權投資專業人士表示,其實去年國稅便發文提出過這個問題,但有的地稅並未按嚴格按要求執行,此次在國稅在稽查中再次發現問題,因此提出意見。據該人士透露,目前上海、天津、西藏均存在被國稅糾錯的情況。“現在很多地方政府也扛著壓力,尤其是主推基金小鎮的地方,聽說相關部門也正在不斷溝通協調,但目前還不知道具體結果。”

至於是否會全國統一執行,該人士認為不太現實,“全國統一實施阻力太大,而且也會讓國家此前大力推廣的針對創投的稅收優惠落空。”不過該人士也表示,非常擔心具體的執行已經在路上,“如果真按這個實施,那機構就沒什麼可賺的了,可能會將行業推回到個人代持的老路上。”

上海另一家PE機構的合夥人表示,今年年初在上海註冊有限合夥基金時就聽說過此事,“沒當真,不相信會這樣。最終還是要看地方如何執行,希望相關部門儘早明確。”

據深圳某政府引導基金的負責人透露,深圳對於有限合夥基金的個人LP一直是按照5%-35%的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徵稅的。“去年我參與清算的一家小型合夥基金是這樣操作的,其它地方有不同的制度,此外基金還要繳納6%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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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專業人士怎麼說?

對於中央和地方所採取的不同做法,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財稅合夥人趙衛剛在接受基金君採訪時表示,關於合夥企業的納稅規定,財稅159號文規定得很清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納稅。如果比照“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就是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在實際執行中,地方出於一些考慮,比如招商引資等,因此對投資類合夥企業的稅率有所放鬆,比如以投資所得的20%稅率徵稅。他們的做法有一些道理,比如個人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是被動性質的,不是生產經營所得,而且私募基金和一般進行生產、銷售的工商企業也存在不一樣的地方,它是投資性質的,有特殊性,僅僅按照合夥企業的形式把它當作一般工商企業對待是否合理性,這個問題值得商榷。

但從中央層面來說,合夥企業是“先分後稅”,徵稅額是收入減去成本、費用等,這樣的情況下稅率就應該是35%,如果以被動投資的性質按20%徵稅,那應該是不允許減免相關成本和費用的。因此在此次總局的稽查中,認為地方的一些行為不符合稅收法規,提出糾正。

趙衛剛表示,這個問題其實多年來一直存在,雙方基於不同的立場和看法也在博弈,至於新的動向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建議業內機構及投資人暫時先採取觀望態度,不要急於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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