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许多老师都会碰到过类似情况:
作业多了,被投诉是变相摧残孩子
作业少了,是你不负责任
“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学不会的学生”,一个无限拔高的命题,将教师这个职业推上了祭坛。
自古以来,尊师重道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如今教师和学校的处境并不乐观。
![缙云一老师为学生垫付医药费却被家长要求赔偿,该谁承担?](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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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某家长在自家宝娃的班级群里询问班主任孩子的试卷是否发放,因为没有得到老师的及时回复,就在群里大肆开骂,随后竟然又跑到学校殴打老师……
幸亏是法治社会,这个家长受到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那么,作为老师该如何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吕倩倩,通过案例为广大教师献上一份法律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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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老师,缙云某小学教师,在课堂布置作业期间,班里的王同学用课本击打了同桌陈同学头部数下,导致陈同学突然昏迷倒地。
张老师一边联系陈同学父母,一边组织人手将陈同学送到医院抢救。
因一时联系不上陈同学的父母,张老师随即为陈同学垫付了当日的医疗费。
后来,陈同学家长认为张老师在课堂上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张老师、王同学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等赔偿责任。
张老师满满的疑惑,到缙云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咨询,他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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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学校与教师责任主体问题
在校园伤害类案件中,对外承担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学校,因为教师与学校是一种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对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只要员工不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必向单位承担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张某布置作业的行为属于履行教学管理职责,在陈某昏迷倒地时,及时送陈某就医并联系其父母,作为教师,其处理措施并无不当,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该案中王同学与陈同学发生争吵并用课本击打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按照过错责任划分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学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加重不良后果,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该案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举个“栗子”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均系被告某小学学生。
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在课间休息做游戏过程中,被告江某某趁原告郑某某不注意从后面将其推倒,导致原告牙齿颈折。
2015年1月26日,到市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前后需修补6次,预计后续治疗费3万元。
原告要求被告江某某及监护人李某某、某小学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合计90221.9元。
基本案情
被告江某某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原告未注意的情况下从后面将其推倒,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无力承担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某小学应当尽到全面管理教育责任。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玩耍的场所在被告某小学的旗台,被告某小学没有注意到原、被告所玩游戏的危险性,也没有及时予以制止,特别是在游戏同伴报告班主任该事故后,学校未及时告知双方家长,亦未组织施救,没有尽到最大限度地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郑某某和同班同学在危险场所进行危险性游戏,受伤回家也未告诉其监护人,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细致管理自己子女的义务,导致原告伤情延误,对于损失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应当对自己所发生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及原、被告方的主观过错及过错行为,原告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江某某承担45%的责任,某小学承担35%的责任。
被告江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郑某某15604元,已赔付1000元,尚欠14604元;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郑某某12136.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郑某某自理。
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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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01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儿童。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法律推定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推翻法律的推定,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他人权利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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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该要注意些什么?
教导的义务
在开始一项具有危险性的教学活动前,如体育活动、化学实验,要提供充足且适当教导,详细讲解活动特点、操作要点和程序以及需注意的事项。同时要经常留意、检查学校仪器、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向学校报告。
监管的义务
在学生在校的合理时间段提供足够的监管措施,尽量不离开学生及课堂,不请班里学生代管纪律等。比如上课期间纪律的监管;未到或逃课学生及时通知监护人等。
事前把握和事后处理的义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如师生紧急护理、撤离危险现场、拨打紧急救援电话、通知学校医务室、医院等专业救援人员请求紧急救助。同时,还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
值班感想
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不仅给家庭带来伤害,也给学校和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而引发的家长告学校和老师的民事诉讼日益增多,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作为教师,在能够预见潜在的危险情况时,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将伤害降到最低,同时保留好电话通话记录、操作要领指导、紧急护理等证据材料,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对于教师也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教师的本职工作就是教书育人,教育虽不是无能的,但教育也不是万能的!
别把学校当成解决学生一切问题的殿堂;
别把老师当成解决一切问题的圣贤;
别把教育当成背负一切责任的机器;
别给教师赋予太多不能承受之重。
要知道,教师的鼻祖孔子,终生从事教育事业,有弟子三千,但圣人只有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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