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知識—第一部信訪工作的行政法規

信訪知識—第一部信訪工作的行政法規

東阿信訪 2017-09-12 09:50:40

1951年6月,周恩來簽發了我國第一部信訪工作的行政法規—政務院《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規定:“縣(市)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均需責成一定部門,在原編制內指定專人,負責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並設立問事處或接待室接見人民群眾”。這裡突出了兩點:一是配備“專人”;二是建立“專門機構”,負責辦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就是說,周恩來用行政法規的形式,將這兩個問題規定下來,以便各地執行時有所依據,使我國的信訪工作、信訪機構由“雛形”走向初步完善和規範化、制度化,使信訪工作走向正規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