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濟南最大民企力諾集團高管非法占有公司超8千萬資金獲刑 要求改判無罪遭駁回

新京報快訊(記者趙毅波)力諾集團獲刑高管的申訴,遭法院駁回。

9月28日,新京報記者自裁判文書網獲悉,濟南中院向“張中山”下發通知書顯示,原審認定你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應予駁回。 特此通知。

公開信息顯示,力諾集團為山東大型民營企業,成立於1994年,下轄力諾瑞特集團、光伏集團、電力集團、力諾特玻、宏濟堂製藥、宏濟堂阿膠、科源製藥、力諾製藥、武漢有機、武漢雙虎10個二級集團,在國內擁有力諾特玻、科源製藥、宏濟堂製藥、力諾電力4個上市公司。從2014年開始,力諾集團的銷售收入突破100億元,被稱為濟南最大的民營企業。

根據新京報記者自該案相關方面獲得的二審刑事判決書,張中山於2001年9月應聘到力諾集團財務中心核算部從事會計工 作,2004年10月至2009年11月在力諾集團財務中心資金部擔任業務經理,2009 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力諾集團調至力諾太陽能公司從事財務工作。其間,擔任力諾光伏公司資金部部長。

2009年4月至2011年12月,張中山在力諾集團、力諾光伏公司工作期間,通過董某某、王某、王某勝、唐某某、劉某某等人給力諾集團、 光伏公司融資時,在被融資人不瞭解力諾集團、力諾光伏公司實際支付日利息的情況下,張中山利用職務之便,採用虛報日利息的手段,對出借人或單位隱瞞力諾集團、力諾光伏公司支付利息高的事實,將力諾集團、力諾公司多支付的67765572元利息差匯入匯利普公司、程某某、張某某、殷某某等張中山控制的賬戶,非法據為己有。

其中,張中山在對外借款時宣稱匯利普公司系力諾集團為方便調節資金而設立的。 但實際上,濟南匯利普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利普公司)於2010年11月成立, 其法定代表人為張蘊資,系張中山之父,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張中山,經營範圍為批發、零售辦公用品、建材、金屬材料、桶裝潤滑油等。該公司自成立以來未申報過任何稅費。

此外,2011年4月1日,張中山利用負責給力諾光伏公司借款的職務之便,向東營市綠洲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單位、個人借款1000萬元, 並要求將該1000萬元轉款至匯利普公司賬戶,張中山未將該1000萬元轉至力諾集團、力諾光伏公司、力諾太陽能公司的賬戶上。2011年5月10日,張中山又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力諾光伏公司賬戶資金1000萬元償還該筆借款,從而 將該1000萬元佔為己有。

綜合各種情況,被告人張中山非法佔有公司資金87765572元。 鑑於此,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於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張中山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十萬元;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財產六十萬元。

宣判後, 原審被告人張中山不服判決,以匯利普公司與力諾集團、力諾光伏公司的資金拆借行為系民事法律行為,匯利普公司融資賺取的利息差,屬市場經營行為,其不構成職務侵佔罪”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張中山在為力諾集團、匯利普公司系張中山控制的公司,其謊稱匯利普公司是為力諾集團對外調節資金而成立的公司,並向力諾集團隱瞞匯利普公司是其控制的公司,將截留的息差、力諾集團的款項再借給力諾集團,匯利普公司賬戶上涉案的資金本身就是張中山 截留力諾集團的資金,不存在匯利普借給力諾集團資金的事實。辯護人提供 的匯利普公司與力諾集團、光伏公司的資金拆借協議與事實不符。因此,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此條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在二審判決後,張中山不服,其以法院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為主要申訴理由, 要求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並改判無罪。

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原審認定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 當,審判程序合法。張中山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二條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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