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女兒」拒不還款 她的贈與行爲是不是逃債?檢察官抗訴後案件獲改判

2016年底的一天,一名形容憔悴的中年女子走進紹興市檢察院。她叫何平,面對檢察官,她難掩心中焦慮:“請你們一定要幫幫我們!”歷時一年多後,由紹興市檢察院依法提請抗訴的這起民事監督案件終於得以改判。

乾女兒借錢

2011年初,何平的婆婆陳玲在工作中認識了傅鶯,兩人一見如故,很快親如母女。同年6月,傅鶯稱自己生意上資金週轉困難,便向陳玲求助。陳玲當即拍胸脯願意幫忙,並動員子女拿錢借給傅鶯。

後來,子女們把錢先劃到陳玲的賬戶裡,再由陳玲轉劃到傅鶯賬戶。“其中我轉了30多萬元。”何平回憶,直到2014年1月,傅鶯仍沒有歸還大部分借款。何平就去催討,但傅鶯說沒錢,後來只支付了利息,並重新簽訂了借條,“她也很仔細,要回了原來的借條”。

2014年8月,因傅鶯拒不還款甚至不接電話,何平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判決傅鶯夫妻歸還借條所載欠款並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後,陳玲一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發現傅鶯夫妻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來何平一家打聽得知,傅鶯夫婦已將名下財產贈與了他們的女兒。

何平認為,傅鶯的行為是逃避債務。2015年6月,何平就傅鶯夫妻將夫妻共同財產300餘平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一併贈與給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贈與行為。但傅鶯辯解,她是2014年1月向陳玲借款的,有借條為憑。而收錄於國土部門的資料能證明,涉案財產的贈與行為發生在2012年4月。也就是說,借款之前她就已將房產贈與女兒,不屬於故意逃避債務。

諸暨市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此後,何平又提起上訴,仍被紹興市中級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讓證據“說話”

事後,何平與婆婆陳玲找到檢察院求助。承辦檢察官在仔細審查案件原審卷宗、相關證據材料的基礎上,又調查了陳玲一家與傅鶯夫妻間的一系列借貸糾紛。檢察官發現,原告起訴時聲稱借條系重寫。從借條看,借款時間確實是2014年,但為什麼原告的銀行轉賬憑證卻在2012年就發生了?

承辦檢察官說,以何平的一筆借款為例,銀行轉賬憑證出具時間為2012年1月,且有證據能證明該款項系何平丈夫同日轉賬給陳玲,此後再由陳玲借給傅鶯。此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在重新出具借條後,將原先的借條還給債務人,也符合一般的生活情理。因此可以認定,借款實際發生於2012年1月。相反,傅鶯對2014年1月出具借條所涉款項的交付時間始終不能自圓其說。

因此,紹興市檢察院認為,本案借貸行為發生於傅鶯夫妻財產贈與之前,夫妻二人在借貸行為發生後將財產無償贈與第三人,是對何平債權的損害,非善意,應認定為無效。2017年4月,紹興市檢察院以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致原審判決有誤為由,依法提請浙江省檢察院抗訴。

日前,浙江省高級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撤銷傅鶯夫妻的財產贈與行為,何平的合法債權也得到了維護。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記者:許梅,通訊員:吳聞哲、丁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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