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要麼依法取締,要麼納入金融監管

近期,網貸P2P平臺“爆雷”持續爆發,愈演愈烈,投資者不斷集中上訪,危及穩定。分析原因,有的認為,一些網貸平臺違規經營,是風險爆發的根本原因,是正常市場出清的結果;有的認為是經濟增速下行和加速去槓桿,使潛在風險逐步顯性化;有的認為是市場恐慌情緒蔓延,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而這些看法或有失偏頗,或趨於表面,只是觸發因素、催化因素,而非根本性因素。

小編認為,近期網貸集中出事的根本原因,在於網貸平臺作為金融高風險行業遊離於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之外,失去控制,風險集中爆發。原銀監會2016年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將網貸平臺界定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但事實上,當前數千家大大小小的網絡借貸平臺幾乎100%是信用中介、資金池。這是因為,個體借款人因市場風險等經營因素還款逾期每天都可能在發生。如果是信息中介,並不承擔風險,而貸款人的貸款資金幾乎每天都有部分資金逾期還款。如果這樣,今後出借人會謹慎放款,注重借款人信用,而非平臺信用。

更值得關注的是,並非是監管不力導致的信息中介逐漸演化成信用中介。而是網貸自誕生起就是信用中介,卻罔顧事實界定為信息中介。

絕大多數平臺都是用資金池彌補或者擔保了借款人的逾期貸款,暫時保證了出借人的資金安全。因此,很多平臺在未出事前都宣稱歷史上100%兌付,造成資金交易越來越大,所有出借人都是相信平臺的實力和信譽去出借資金。目前一些平臺正常經營,並不是按照信息中介界定合規經營,而是風險控制等相對嚴格穩健,資金實力較大而已。

那麼對事實上是信用中介、資金池的網絡平臺應如何管理呢?金融是高風險行業,以銀行為例,有很多審慎經營的風險監控指標和措施。比如,巴塞爾監管委員會規定的流動性管理中的存貸比管理,資本充足率達標,不良貸款統計,呆壞賬核銷以及撥備提取、備付金管理、同業拆借等等。同時,作為金融機構還應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一旦遇到擠提,可申請動用存款準備金;還需要繳納存款保險,一旦遇到破產,還可以向儲戶兌付足額的資金,中央銀行還可以對危機採取各種救助等。

如果按此嚴格監管,相信網貸平臺的發展絕對不會出現今天的局面。反之,若不採取監管措施,將事實上有極大金融風險(監管部門也承認網貸有極大金融風險)的金融機構屬性的網貸平臺,定義為脫離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非金融機構,推向社會,導致處於無監管的真空地帶,那麼風險的暴露和失控是遲早的事。因此,行業監管部門責無旁貸,就應加強監管,將其納入金融行業監管。

日前,已有業內人士提出“應明確網貸到底是信息中介,還是辦金融業務”這個根本問題。

小編認為,網貸是信用中介的說法就是一個偽命題。對於P2P網貸平臺,我們應正視事實,要麼依法取締,要麼將其納入金融業監管,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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