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爲保護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這種行爲屬於正當防衛嗎

拐賣人口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拐騙販賣人口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犯罪對象是一切人,實踐中主要是婦女和兒童。(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拐賣人口的行為。拐賣人口是以違背被害人的意志為前提的。(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是出於營利目的而拐賣人口的,即使拐騙後沒有賣成,或者實際上沒有得到錢財即被抓獲,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人口拐賣一直是這個時代裡最沉重的社會問題,尤其是兒童販賣事件時有發生。

媽媽為保護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這種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

問題如下:人販子搶孩子,孩子的媽媽為了保護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這種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案例分析是如果孩子的媽媽採取了過激行為,案件轉化為故意傷人,就有可能會按照防衛過當來判罰。這位網友想不通的也是這一點,難道應該對人販子仁慈嗎?)

為此,個人給出瞭如下回復。

毋庸置疑,必須算正當防衛,而且不能算防衛過當,理由如下:

1,人販子是在明目張膽地搶孩子,其行為已經對孩子的生命安全構成極大的威脅,孩子的媽媽施行自力救助,可以理解成行使無限防衛權,不應該為人販子的死承擔責任。

2,孩子的媽媽是在保護孩子的過程中失手把人販子打死的,所以,其行為不存在故意性。對於一個母親來講,當孩子受到不法侵害時,保護孩子是天性,不應苛責其是否使用了危險的方法或者是否使用工具。

3,人販子搶孩子的行為是違法的,而且危害性極大,既然人販子敢用“搶”這種行為對待孩子,那麼他就有可能傷害到孩子和孩子的媽媽,針對這種犯罪行為,應該鼓勵公民行使無限防衛權。就像於海明反殺案一樣,他的後續行為也是出自本能的自我保護,不能苛責。

媽媽為保護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這種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

人販子的行為是一個犯罪升級轉化的過程,已經不單單是“拐賣兒童”。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採取欺騙、誘騙或其他方法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掌控在人販子手裡而脫離監護人的監護的行為是‘’拐賣兒童罪‘’。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三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綁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正當防衛致暴力不法侵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依法不負任何責任。結合本案中人販子公然暴力搶奪未成年人的行為,已經屬於綁架勒索,在場公民都可以見義勇為,媽媽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也可以實施“無限防衛權”,即便因此致人販子傷亡也不應負任何責任。

媽媽為保護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這種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

人販子拐賣人口帶來的危害很大,導致很多當事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孩子的一生也被人為篡改,甚至有些兒童遭到了非人虐待和摧殘。人販子可謂罪大惡極,人人得而誅之,於情於理,我們都應該支持一切同販賣人口做鬥爭的行為。

綜上所述,母親為保護孩子失手打死人販子的行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拐賣婦女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6)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7)將婦女賣往境外的。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媽媽為保護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這種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嗎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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