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姦淫幼女……23年後,他的案子再審改判無罪

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黃志明故意殺人、姦淫幼女再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撤銷原審裁定和判決,宣告黃志明無罪。

故意殺人、姦淫幼女……23年後,他的案子再審改判無罪

1995年,黃志明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姦被抓。

1997年7月14日,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姦淫幼女罪判處被告人黃志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志明不服,提出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12月31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志明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經立案審查,於2017年12月15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2018年7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故意殺人、姦淫幼女……23年後,他的案子再審改判無罪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缺乏能夠鎖定黃志明作案的客觀證據,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認定黃志明犯故意殺人罪、姦淫幼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黃志明及其辯護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改判黃志明無罪的意見,予以採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宣判後,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告知了黃志明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廣西電臺私家車930 劉慶

高院宣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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