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明亮律師|子女代寫的遺囑爲什麼法院不認?

霍明亮律師|子女代寫的遺囑為什麼法院不認?

【社會案例】

韓某與趙某系夫妻,兩位老人在2014年相繼去世,留下韓小蓮、韓小麗、韓小華三個子女。韓小麗拿出一份遺囑,稱父母曾經委託自己訂立過代書遺囑,想要把房產留給弟弟韓小華的兒子、老人唯一的孫子韓琦。韓小蓮卻對遺囑提出質疑。各方就此產生爭議,韓琦以自己的父親韓小華和兩個姑姑韓小蓮、韓小麗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繼承韓某與趙某的遺產。法院審理過程中,韓小麗拿出遺囑原件,表示願意尊重父母遺願,由韓琦繼承遺產。然而代書遺囑中的代書人為韓小麗本人,見證人是韓小麗的配偶胡某。韓小蓮認為該代書遺囑無效。最後,該案經過法院調解,各方協商處理了老人的遺產。

霍明亮律師|子女代寫的遺囑為什麼法院不認?

【案情分析】

1)該案例中,韓小麗及其配偶胡某分別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是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韓小麗幫助父母訂立的代書遺囑實際也是無效的。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同時,以下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2)設立代書遺囑時,見證人最好選擇與繼承人、被繼承人無關的人,或者直接找律師作為遺囑的代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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