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鍋爐房通風設計,應執行哪些規定?

首先應該執行GB50041—2008《鍋爐房設計規範》的規定。《鍋爐房設計規範》中與通風有關的條文主要有兩條。

燃氣鍋爐房通風設計,應執行哪些規定?

15.3.2條:鍋爐間、凝結水箱間、水泵間和油泵間等房間的餘熱,宜採用有組織的自然通風排除。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

15.3.7條:設在其他建築物內的燃油、燃氣鍋爐房的鍋爐間,應設置獨立的送排風系統,其通風裝置應防爆,新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鍋爐房設置在首層時,……對採用燃氣作燃料的,其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於6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於12次;

2 鍋爐房設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時,其正常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於6次,事故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於12次;

3 鍋爐房設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時,其換氣次數每小時不應少於12次;

4 送入鍋爐房的新風總量,必須大於鍋爐房3次的換氣量。

注:換氣量中不包括鍋爐燃燒所需空氣量。

對上述兩條規定的理解為:

第一,獨立建造或貼鄰民用建築佈置的地上鍋爐房,可以採用自然通風,但應該是有組織的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

第二,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或雖然是獨立建造或貼鄰民用建築佈置的地下和半地下燃油、燃氣鍋爐房,都不能採用自然通風,應設置獨立的送排風系統。

同時,應該執行GB 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城鎮燃氣設計規範》中與通風有關的條文主要也有兩條。

10.5.7條所規定的商業用戶中燃氣鍋爐和燃氣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的安全技術措施中,包括“應有可靠的排煙設施和通風設施”和“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10.5.3條要求”。

而10.5.3條對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通風的要求是,“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風系統”,對通風量有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3次/h;

2)當燃燒所需的空氣由室內吸取時,應滿足燃燒所需的空氣量;

3)應滿足排除房間熱力設備散失的多餘熱量所需的空氣量。

對上述兩條規定的理解為:

第一,燃氣鍋爐和燃氣直燃型吸收式冷(溫)水機組設置在地上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房間時,應有可靠的排煙設施和通風設施,但並沒有限制一定要設置獨立的送排風系統,沒有《鍋爐房設計規範》那樣嚴格;

第二,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風系統。這和《鍋爐房設計規範》一致,但換氣次數一律規定為正常工作時的不應小於6 h-1,而沒有區分為“半地下或半地下室”和“地下或地下室”,對地下或地下室,沒有《鍋爐房設計規範》那樣嚴格;

第三,提出了“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於3次/h”,比《鍋爐房設計規範》只強調正常換氣次數,更著眼於燃氣安全,因此通風系統的設計,也應考慮鍋爐停止運行期間的不間斷連續通風。

其次,可以參照《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暖通空調?動力》4.4.4條對“鍋爐房、直燃溴化鋰製冷機房(簡稱直燃機房)的通風”要求:

1 鍋爐間、直燃機房、水泵間、油泵間等有散發熱量的房間,宜採用自然通風或機械排風與自然補風相結合的通風方式;當設置在地下或其他原因無法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

2 鍋爐房、直燃機房以及與之配套的油庫、日用油箱間、油泵間、燃氣調壓和計量間,宜設置各自獨立的通風系統,事故排風機應採用防爆型並應由消防電源供電,通風設施應安裝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3 鍋爐房、直燃機房及配套用房的通風量應按以下確定:

1)當設置在首層時,……燃氣鍋爐間、燃氣直燃機房的正常通風量應≥6次/h換氣,事故通風量應≥12次/h換氣;

2)當設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時,鍋爐房、直燃機房的正常通風量應≥6次/h換氣,事故通風量應≥12次/h換氣;

3)當設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時,鍋爐房、直燃機房的通風量應≥12次/h換氣;

4)鍋爐間、直燃機房的送風量應為排風量與燃燒所需空氣量之和。《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暖通空調?動力》,基本上是對《鍋爐房設計規範》的引用,僅有少量的補充。因此,仍應以《鍋爐房設計規範》和《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作為燃氣鍋爐房的通風設計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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