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長江銅陵段「1·26」跨省傾倒固廢汙染環境案開庭審理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江铜陵段“1·26”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

2018年9月25日上午8點30,由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長江銅陵段“1·26” 跨省傾倒固廢汙染環境案,在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員額檢察官張磊、張瑋瑋出庭支持公訴。鏡湖區檢察院同時對該案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民事部分將於9月26日以全省民行觀摩庭的形式在鏡湖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江铜陵段“1·26”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

鏡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控,“1·26”汙染環境案被告人李闖在無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作為中間商非法承接工業汙泥處置業務,將工業汙泥轉包,夥同黃安剛、張曉濱、董梅生、高海波、沈志東、張勝義、潘淑冬、林國三、徐月同等人非法傾倒有毒工業汙泥2525.89噸,造成公私財產損失790萬餘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00萬餘元。另查明,被告人李闖等人非法傾倒有害工業汙泥未遂的犯罪事實,船載汙泥應急清理和處置費用約為人民幣150萬餘元。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江铜陵段“1·26”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

庭審前,在鏡湖區人民法院組織下,召開了庭前會議,就本案程序性事項徵求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證據交換。庭審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環節有序進行。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就被告人的處置資質、汙泥處置過程等問題對被告人進行了一一訊問。法庭辯論階段,各方根據該案的爭議焦點,圍繞本案的證據採信、定罪量刑充分發表了意見。最後,各被告人、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分別作出最後陳述。

本案將經合議庭合議後,擇期宣判。

文字/李 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