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

来源:节选 江必新 何东宁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1 》第351页-352页

为了督促解除权的及时行使,使合同关系得到尽快的确定和稳定,法律为解除权设立期间限制,规定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将可能面临合同解除权失效的情形。

关于何为“合理期限”,应视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期的长短来定。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有两种

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履行时间确定的合同效力期间,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如果合同已失效或履行完毕,则无必要行使合同解除权;

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对方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95条,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自己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则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应该说,我国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其自行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之权利,但是该条法律规定并不周延,对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行使期限的以及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基于此,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对上述立法的漏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弥补。该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当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时,催告后的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经催告后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计算起点应为催告的通知到达之日,超过3个月未行使,解除权消灭;如果没有催告,则解除权的存续期限为一年,以解除权发生之日为计算起点,超过一年解除权即告消灭。虽然规定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纠纷领域,其他纠纷能否参照此适用,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情形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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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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