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出售时,农民自身可以有什么权利?

遺落的旧时光


农村土地不允许私自买卖。城市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经济成员所有。这个概念很模糊,对个体农民来讲很难拥有权利。是个人所有与国家所有的一个折衷办法。为了进一步实现农民的实际权益,在补偿方面尽可能满足农民需求权利。一般情况下,只有国家规划或集体经济需要的情况下向农民征地,而不允许农民私自买卖。土地流转期限内,如果有足够规模和满足条件,以及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申请货款。不过,手续很麻烦的。现在我就农村土地的性质以及征收土地的有关补偿规则介绍一下。下面是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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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是城市国有,农村集体所有的。改革开放后,曾记得邓小平有过对比,认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所以土地不可以私有。从我国后来的城市化实践看,居民住房,政府为了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居民可以用劳动工资购房商品房,而商品房是建于国有土地上的,实际上国有土地也随之商品化。政府必须给购买住房的居民赋予私有产权。但标明了商用40年,民用70年的土地免税使用权,时间一到,土地会继续征税,但因为地面产权属于个人私有,土地要收回,会出现土地征用上的一系列征用补偿。从个人观察看,政府承认了居民居住的私有权,实际上土地已经收不回来了,只是用搬迁的手法另行安排土地,在土地上建房安置居民。有人认为,居民购买商品房的同时,已经将土地税交过40年或者70年了。城建的代价是相当大的,一部分可以用生产劳动的增加,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税收的增长抵消了,但极大部分的代价要靠居民在几十年的生产劳动中填补了这一块先支的财富权空缺。

农民土地的流转,原则上遵循的是城市的基本做法,不好也不方便不一视同仁,政府也同样要给农民赋权的,也一定会发生一系列的土地使用补偿,和农民的如何安置上的问题,本人认为,农村发展上的代价现已数倍于城市发展上的代价,原因是农村的资源已被城市发展基本抽空。一是经济补偿问题,二是农民安置问题,代价低于城市居民的支付行不通。而农民在劳动支付上的对国家的财政贡献,因农业的基础作用而始终是在垫底的。这已经涉及到了农村振兴所需的人才大问题,百年树人,树人才开始。任何不利用于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的政府赋权,都会妨碍中国农村振兴的步伐。当然,也会增加政府财政支出上的难度。文化建设落后于生产力建设,文化拖建设的后腿现看来代价很大。也只应给农民更大的赋权了,方法不当,农民会加速进城的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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