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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習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佈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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