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长期患病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到单位上班,本人又不愿自动辞职,单位可以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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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如若还处在医疗期的话,那单位就不能辞退,不然就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就算是协议辞退,如果员工后期反悔申请仲裁的话,也存在风险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3、员工如若过了医疗期,那单位可以跟员工协商辞退,就是需要搭上一笔赔偿金,这种后期出现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较小。

4、一般这种情况下,不建议辞退员工,无非就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员工发放工资,毕竟遇到这种情况,员工也是无奈和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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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到单位上班,确实是一种很可怜的事情。这种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自动辞职。单位有权力将这种职工进行解除。

这实际上,是一个病假工资的问题。

病假又叫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其实因此可以看出来,病假是一个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超出时限就不叫病假了。

并将有期限,在相应期限内用人单位即使其没有工作也应当发放工资。工资的标准要按照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一般来说,还是包含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的。

关于病假的时间,如果本人的工龄在十年以下,在这个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病假时间只有三个月,可以在六个月内断断续续的休完。

如果工龄是十年以上,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五年以下病假六个月,5到10年病假九个月,10到15年病假12个月,15到20年病假18个月,20年以上病假24个月。一般应当在12到30个月之间休完。

如果超出这个时间,用人单位就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另外,除了经济补偿金之外,我们还应当再支付一部分医疗补助费,本身我们跟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就是有关系了,这是缘分,法律也承认。对于这种可怜的职工,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是六个月;对于得重症的职工加付50%是九个月;对于得绝症的职工加付百分之百,是12个月。

可是有人疑问长期不来上班,本身也是发80%的最低工资标准,待遇很低呀,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不是也这么计算吗?

不是,经济补偿金的普遍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包含了加班费和年终奖。

经济补偿金还有特殊标准,那就是职工得病,客观情况变化,企业破产裁员等三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这就是相应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暖心人社


这个题主,我们曾在工作经历中解决办理过。

职工长期患病有个医疗期,医疗期间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医疗期终结后,进行病残鉴定,5一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可以调整病残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易岗易薪;1一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单位可以作为实行内退办理,计发内退工资;其他病残人员,本人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病残人员参加工作的年限,长期计发病假生活费。本人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按照个人参加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和一次性医疗补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还可以实行顶替补员,人性化的做法。

单位辞退病残职工,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仅为个人看法,按劳动政策及法规为准。供参考。


松松155292138


职工因长期患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到单位工作,本人又不能自动离职,单位可以辞退吗?

职工因患病不能工作的,应该给予职工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单位应该给安排其他岗位的工作,职工任然不能继续工作的,单位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样做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这种情况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立即解除也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可解除,立即解除就支付经济补偿再额外加一个月的工资,提前三十天通知就只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题主提到,这个员工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建议单位可以给员工去申请病退的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已经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经交满了15年的可以申请病退,办理退休。

最后还是那句话社保全国各地,各有不同,我只精通重庆,外省建议再核实。


唠嗑职场


先说结论:可以辞退(称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更合适一些)。

根据您的表述(职工因长期患病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到单位上班),估计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的疾病,也就是

非工伤原因导致的,在对这名劳动者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也说一下关于相关问题的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及原劳动部的复函等文件精神对这个问题回复如下:

首先,职工因长期患病时,企业是需要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的时间根据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司龄)与劳动者参加工作的年限(工龄)结合确定。

第二,医疗期内有两个点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是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内另一个是如果在医疗期内,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那么,劳动合同期需进行延期,延期到医疗期满结束

第三,如果劳动都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那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根据被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这笔费用要一次性给予劳动者且不低于劳动者六个月工资。对于病情较为严重的或患绝症的劳动者,企业需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经诊断确需休息的,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病情属实,二是正规医院开具的相关诊断证明及休息的资料,三是劳动者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请假。同时,企业也应该准予劳动享受医疗期,这是劳动者的权利。


老王观职场






心如莲花173349538


可以!职工长期患病无法上班,在情理之下值得同情。但是企业用规章制度来约束,企业有权力把某职工当作内部病退,每个月发给生活费,同时还要为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不够同情解决不了问题,企业有那么多职工,如果部分有样学样,来个请“长期病假”,那么企业岗位还需招聘工人上岗,又增加企业负担。企业领导干部没有经济效益,他们当不了官。在不得不情况之下,不与请病假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把“病号”辞退,这也是企业的权力。(2)如果能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过社保局鉴定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老顽童1686666


楼主你好,这种情况如果你想让单位单方面的解除你的劳动合同,那么也是可以的,因为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话你就可以领取失业金的待遇了。

职工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话,可以做一个医疗鉴定。只要鉴定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话,当然也是可以直接申请提前五年的退休。咱们俗称病退!

那么如果说,可以申请提前五年的退休的话。那么对个人来说也是一种比较好的福利待遇。毕竟还可以领取两年的失业金待遇,所以说。应当要求所在的单位单方面的,解除你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对你来说还是有很大的好处。


社保达人工作在电力


如果职工已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参加生产,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一、先来看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如果是非因工负伤的,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经过医疗期后,职工仍无法正常工作的,企业是可以辞退的,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如果是在工作中因工作负伤或者是患职业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企业不能解除合同

这种情况,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工人的,而且还要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发放酬劳。

二、企业发展,关键靠的是人才,对于这样的职工应该给予关怀和照顾,能够增加企业凝聚力,使员工能够安心工作,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减少公司麻烦,违法的与患病员工解除合同,有时还严重的侵害劳动者权益。

对于两种企业的做法,不知大家有何看法?


管律师


咳!这是道义与制度的冲突,两难的选择。原则上可以,根据病情最多24个月医疗期后可以在实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不过,一般国有企业很少采取这种方式,其原因时国有企业再效益最大化的同时还担负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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