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工作情況通報

江苏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情况通报

9月27日上午,省法院聯合連雲港市中院,共同召開江蘇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工作情況新聞發佈會。省法院民三庭庭長李紅建、連雲港市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江蓉向媒體通報了相關工作情況,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了本次新聞發佈會。

“一帶一路”建設倡議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主動應對全球形勢深刻變化、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區域經濟合作的新模式,國際合作的新典範。地處“一帶一路”交匯區域的江蘇,主動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放大向東開放優勢,做好向西開放文章,不斷拓展對內對外開放的新空間。在“一帶一路”建設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自“一帶一路”建設倡議發佈5年多來,江蘇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深刻認識“一帶一路”建設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立足江蘇實際,積極探索,主動服務和融入“一帶一路”建設進程。

一、江蘇法院涉“一帶一路”案件基本情況

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江蘇法院共受理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7425件(其中涉外3251件,涉港澳臺4174件);受理二審涉外涉港臺民商事案件813件(其中涉外437件,二審涉港澳臺376件);司法協助案件4741件(其中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仲裁裁決,港澳臺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99件);仲裁司法審查案件7891件。

江蘇是全國經濟大省,開放是江蘇發展的鮮明特色。江蘇法院受理的涉“一帶一路”建設案件,也具有一些與江蘇開放型經濟水平高相適應的突出特點。一是外商投資企業糾紛不斷增多。江蘇五年累計實際使用外資1353.8億美元,居全國首位。5年來,江蘇法院共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596件。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外資法,對外商管理體制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改革,大幅提高外商投資的便利化。外商投資企業的糾紛增多,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隱名股東請求顯名糾紛,以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等案件不斷湧現,這些案件涉及到上位法修改與原有司法解釋的銜接問題,要求人民法院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重大調整,及時釐清裁判思路,統一法律適用。二是涉外信用證、獨立保函糾紛案件多。

江蘇是全國外貿大省,貨物進出口總額連續15年保持全國第二位。江蘇企業在進出口貿易、承接海外工程等領域大量使用信用證、獨立保函作為支付手段和融資工具。近5年來,江蘇法院共新收涉外信用證、獨立保函糾紛一審案件34件。審理好信用證、獨立保函糾紛需要適用國際慣例、銀行金融實務。信用證、獨立保函糾紛往往標的額較大,社會和行業關注度高,人民法院能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與我國企業、金融機構的海外信用狀況、“一帶一路”建設以及企業“走出去”等國家戰略的順利推進直接相關。三是對外承包工程糾紛案件數量增多。5年來,江蘇法院共新收涉外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案件46件。海外基礎設施建設作為中國企業“走出動”的重要一環在“一帶一路”建設中佔據重要地位,但由於投資國往往處於較高的政治風險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投資法律環境複雜,由此引發的國際建設工程糾紛也不斷增多。國際工程案件在管轄權、合同效力、工程款的結算、外國法的查明等領域存在疑難法律問題,處理難度較大。如何回應國際工程的新態勢,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有效實施,成為人民法院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四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識產權案件不斷增多。
5年來,全省法院新收一審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共計1106件,既有外國公司作為原告起訴國內當事人的,也有中國公司起訴外方當事人的,還有雙方都是外方當事人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增多與我省外向型經濟水平不斷提升密不可分。外方當事人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通過連結點選擇在江蘇起訴,則表明江蘇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水平獲得了國際國內業界的認可。

二、江蘇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主要做法

江蘇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回應“一帶一路”建設主體的司法關切和需要,大力加強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判工作,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努力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我們的主要作法是:

第一,公正高效審理涉“一帶一路”建設跨境商事案件,明確商事規則。營造公平公正的優質司法環境是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目標,而這個目標的實現有賴於準確適用法律,明晰裁判規則。近年來,江蘇法院貫徹實施涉外商事審判精品戰略,著力提高案件質量,打造出一批具有典型意義和示範效果的精品案件。江蘇法院在這些案件的審理中,對疑難複雜的法律問題作出清晰回應,統一法律適用。江蘇法院審理的江蘇太湖鍋爐股份有限公司與卡拉卡託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保函欺詐糾紛等案件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第一批、第二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2017年8月出版的美國《跟單信用證世界》 (《DCW》),用封面專題文章重點介紹了江蘇法院審理的遠東電纜有限公司與卡塔爾Power Links International(PLI)、中國銀行無錫分行保函欺詐糾紛案。重大涉“一帶一路”商事案件,社會關注度高,行業影響大。審理好這些案件,有助於在國際上樹立我國良好的法治形象,彰顯人民法院的權威和公信力。

第二,完善司法協助工作機制,促進沿線各國司法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嚴格依照我國與沿線國家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積極辦理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等司法協助請求,可以為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濟。江蘇法院高度重視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確定由員額法官專門辦理,每年完成近千件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等工作。在國際司法協助領域,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是最核心的問題、最關鍵的階段。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外國法院判決是維護國家司法主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集中體現。我國判決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是國際社會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最好認可。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各國加強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領域的國際合作,實現判決的自由流動,可以避免形成相互衝突的判決,減輕當事人訟累,節約司法資源,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一方面,江蘇法院嚴格依據我國法律、國際條約審查外國法院判決。南京中院根據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關於高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該案彰顯了人民法院在互惠原則上採取的開放態度,對人民法院的涉外審判帶來了積極影響,不僅在新加坡實務界引起極大關注,也在澳大利亞等英美法系國家引起討論,認為該案是中國法院適用互惠原則的里程碑。另一方面,江蘇法院積極推動我省民商事判決在國外得到承認和執行。近年來,江蘇法院共有4個判決、裁定在沒有司法協助條約的情況下,基於互惠原則得到以色列、美國、新加坡、德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總結這些案件的審判經驗,江蘇法院在長期以來始終堅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正確行使涉外管轄權;二是嚴格按照法律和國際條約進行送達;三是正確確定準據法。在當事人向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人民法院判決時,江蘇法院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如協助提供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裁判文書,提供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國際司法協助的司法政策文件等。

第三,探索建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統一歸口審理,支持發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2015年2月,江蘇法院就在全國法院較早地探索建立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歸口審理機制,將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異議案件、涉及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案件,以及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統一歸口到涉外商事審判庭審理,充分發揮涉外商事審判庭長期辦理商事仲裁司法審查類案件的專業優勢,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統一司法尺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還進一步完善對仲裁協議、仲裁裁決做否定性評價案件的逐級上報和內核制度,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嚴格規範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條件的適用,切實維護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和執行力。江蘇法院牢固樹立支持仲裁的司法理念,通過對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一方面保證仲裁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另一方面也保護仲裁的效益性和當事人自治原則,促進建立由調解、仲裁、訴訟共同組成,有機結合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滿足中外當事人糾紛解決的多元需求。

第四,積極創新,探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新模式。

連雲港是“一帶一路”建設規劃確定的新亞歐大陸橋經濟走廊節點城市、 “一帶一路”交匯點建設的核心區先導區。近年來,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將連雲港-霍爾果斯串聯起的新亞歐陸海聯運通道打造為‘一帶一路’合作倡議的標杆和示範項目”的重要指示精神,找準人民法院工作與“一帶一路”建設的結合點和著力點,打出了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組合拳。2017年5月,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護航“一帶一路”交匯點核心區先導區建設的十二條意見》,涵蓋刑事、民商事、行政、環境資源等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工作,以及涉“一帶一路”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區域司法協作、解決管轄權爭議等豐富內容。今年5月29日,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連雲港中哈物流合作基地揭牌成立全國首個“一帶一路”巡回法庭,負責審理與“一帶一路”建設有關的經貿往來、產業投資、能源資源合作等糾紛,為中外當事人提供更直接、便利、高效的訴訟服務。今年7月17日至18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成功舉辦首屆新亞歐陸海聯運通道司法協作研討會,並與省內外的21個“一帶一路”沿線地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共同簽署《服務保障新亞歐陸海聯運通道建設司法協作框架協議》,建立司法信息交流、委託送達、調查取證、法律適用協調、調研成果共享、人才培養等協作機制,為共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提供製度保障。

三、典型案例介紹

今天發佈的十件案例,涉及保函欺詐、信用證議付、承認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外國仲裁裁決以及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等。

――嚴格把握獨立保函欺詐標準,維護國際金融秩序。獨立保函是我國對外開放新格局下出現的新類型糾紛。獨立保函具有交易擔保、資信確認、融資支持等重要功能,已經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和“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金融擔保工具。在江蘇太湖鍋爐股份有限公司與卡拉卡託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保函欺詐糾紛案中,江蘇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約定適用的國際交易慣例,按照國際商會關於見索即付保函“先賠付、後爭議”的處理規則予以裁判,嚴格把握保函欺詐標準,保障受益人依據保函迅速得到償付的合法權利,維護了國際金融秩序。同時,該案也反映出中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必須充分了解國際金融結算及擔保工具的特點,不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將產生巨大的法律風險。

――認定中新兩國互惠關係,首次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

在高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案中,南京中院首次依據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民商事判決。這對中新兩國民商事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國在涉外審判中的國際公信力,在國際上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該案表明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國際司法合作,積極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各國形成互惠關係,為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濟。

――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妥善審理中哈物流國際貨運代理糾紛第一案。2014年5月19日,中哈兩國元首在上海通過遠程視頻見證啟用了中哈(連雲港)物流合作項目一期,“一帶一路”首個實體平臺項目正式落地。連雲港中院審理的哈薩克斯坦雷諾斯聯運公司與鐵隆物流(江蘇)有限公司及其連雲港分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是中哈物流國際貨運代理糾紛第一案。因該案的主體涉及兩個不同的國家,法律制度有著較大差異,該案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審理也引起了哈國多個媒體的關注。連雲港中院蔡紹剛院長親自擔任審判長,連雲港中院在該案中所體現的平等保護理念和公正高效的司法水平,體現了連雲港作為沿海開放城市的特質,彰顯了中國法院的司法自信和司法文明。

――準確適用國際慣例,明確信用證審單規則。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手段和融資工具,被稱為“國際貿易的生命血液。”信用證具有獨立抽象性的特點,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嚴格相符,開立人就要承擔付款責任。單據是否相符成了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審單標準是信用證實務中較為複雜的領域,被認為是一門“藝術”。在無錫湖美熱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新加坡星展銀行信用證糾紛案中,江蘇法院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確認銀行對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審核應遵循信用證獨立性原則,不得介入基礎交易。雖然信用證項下單據存在細微差別,但在不導致矛盾和歧義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存在不符點。

――正確理解應訴管轄制度,尊重當事人協議管轄意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轄權,充分尊重“一帶一路”建設中外市場主體協議選擇司法管轄的權利,既要維護我國司法管轄權,也要尊重沿線各國的司法管轄權。阿聯酋維納斯國際公司、卡拉坦國際公司、派普勒鋼貿有限公司與揚州龍川鋼管有限公司管轄權異議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簽訂有合法有效的管轄權條款,協議選擇阿聯酋法院管轄。雖然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屆滿後才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是其沒有進行實體答辯,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不構成應訴管轄,人民法院仍可以對管轄權作出裁定。

――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仲裁地法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國際商事仲裁理念、仲裁法律制度發展狀況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每個國家仲裁程序法都各具特色。這決定了在 “一帶一路”建設深入推進過程中,相關商事爭議引發的國際商事仲裁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與風險。埃及聯合軋花埃及棉出口公司與無錫市天然綠色纖維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較為集中與突出地反映了這一問題。對於走出去的中國企業而言,不僅應當關注仲裁規則,更應當對仲裁地程序法律建立基本的認識,更要對仲裁程序的提起和進行有一個清晰的預判,才能更好地防範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風險。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合理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國際經濟往來中最常見的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僅僅要賠償對方當事人受到的實際損失,對方當事人還有權主張可得利益損失,即合同完全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攀山滕國際(香港)有限公司與青島泰發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青島泰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根據違約方擅自銷售獲利情況,合理酌定守約方可得利益損失數額。

――依法支持知識產權海關執法,維護“中國製造”海外形象。隨著我國大力推動創新戰略實施,加強重點產業知識產權海外佈局,我國出口商品的質量不斷提升,但與此同時,我國出口商品的侵權假冒問題也日益突出,對我國企業產品的海外市場造成嚴重損害。我國政府自2015年開展中國製造海外形象維護“清風”行動,制定三年行動計劃,對出口“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重點商品,開展專項整治。在浙江方爵進出口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鎮江海關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對海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予以支持,並深入探討了涉外定牌加工的裁判尺度。對國內出口加工企業實行一定限度內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首先國內出口加工企業要基於善意,其次對國內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尤其是馳名商標應當予以合理避讓。

――依法認定馳名商標,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知識產權。在意大利馬奇和佈雷維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頓熱能產品(中國)有限公司與嘉興市阿里斯頓電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江蘇法院對確已達到馳名程度的外國企業註冊商標,被控侵權人攀附權利人馳名商標意圖明顯,司法保護力度應當與其長期累積的品牌商譽程度相當,以體現貫徹平等保護原則和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裁判導向。這既保護權利人的品牌發展和商業利益,同時也有利於被控侵權人自主品牌的建設和發展。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有力保障上合組織(連雲港)國際物流園專用鐵路建設。上合組織(連雲港)國際物流園專用鐵路工程是響應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實施,滿足上合組織(連雲港)國際物流園和中哈物流基地出海口建設的需要,能有效完善上合組織(連雲港)國際物流園功能並促進其發展。該項目是全省集中開工的重大項目,項目的開發建設得到了省、市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該案的順利執結,為上合組織(連雲港)國際物流園專用鐵路工程“掃清”了障礙,為打造“一帶一路”合作倡議的標杆和示範項目、完善港口集疏散運體系、提升港口物流服務水平,助推“一帶一路”戰略支點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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