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刀劫律所女主任,公安竟認定爲尋釁滋事?

情緒激動的當事人揚言要“殺了她”


因對案件不滿意,當事人持刀綁架律師

被“綁匪”持刀脅迫的女律師系廣東寶言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敏律師。

事件的起因是這名“綁匪”對委託給該律所的一樁交通事故案件一審判決結果不滿意(前期沒有收律師費),之後兩次來到律所吵鬧,威脅劉敏要錢,否則就要殺死律師,劉敏規勸該男子可以繼續委託律師上訴、爭取權益,但表示律師和律所不能出具承諾書包贏案件。

2018年9月10日上午,這名男子再次到律所大吵大鬧。劉敏作為律所主任,試圖與其進行溝通,在溝通過程中,該男子揚言要殺掉律師,後又提出要離開,劉敏於是側身讓路。

誰知該男子經過劉敏身邊時突然彎下腰,拉起右小腿的褲腳,從其右小腿捆綁的刀鞘中掏出一把刀,然後順勢揪住劉敏,將刀架在劉敏頸部,拖進律所執行主任辦公室,將劉敏重重地摔倒在茶几上並用力按倒在地,看到旁邊有律師進行錄像保留證據,和這名男子一同前來“維權”的妻子衝過去試圖打掉錄像的手機。

這名男子一邊將刀架在劉敏脖子上,一邊不停地罵罵咧咧,威脅著要殺人,並多次作出刺向劉敏的動作。在這期間,男子突然拉著劉敏的衣領往窗戶邊拖過去,揚言要將劉敏從窗戶推下去,由於窗戶能打開的角度有限,該男子嘗試破壞玻璃窗,他用力踢了幾下玻璃窗,但並沒有踢壞,只好放棄,然後又使勁將劉敏按在地上。


臨危不懼,冷靜和“綁匪”進行談判

面對突如其來的狀況,劉敏沒有慌亂,她一邊安撫這名男子,一邊冷靜與其進行周旋,律所的工作人員也在第一時間撥打了110報警,並嘗試和這名男子進行“談判”。

看到在場人員較多,這名男子開始情緒失控,他把其他人趕出門外並鎖上房門。

一直被刀架在脖子上的劉敏依然保持著冷靜,她語氣平穩地問男子是不是要錢,如果由律所出具一份承諾書給他,是不是可以不殺她和律所的同事。

這名男子聽到劉敏答應給錢,馬上答應了,要求律所馬上出具承諾書,還要求律所全部領導在承諾書上簽名並寫上“同意付款”等字樣,並要求律所把《代理合同》原件也一併給他。

這時,趕到現場的警察在外面敲門,這名男子聽到敲門聲後又一次情緒失控,他突然猛地把劉敏拖到了門邊,將她拉起來,並用腳頂著門,在其期間,刀一直架在劉敏的脖子上沒有拿開過。

接著,律所其他人員將蓋章和簽署了“同意付款”字樣的《承諾書》連同《代理合同》原件一起(後附《風險告知書》)從門縫交給該男子。拿到《承諾書》的男子讓劉敏也在上面簽署“同意付款”字樣並簽名按印後,立即將《代理合同》(後附《風險告知書》)撕成碎片。劉敏見狀,再次勸說該男子將刀放下。

在過了一陣子後,拿到《承諾書》的“綁匪”放鬆了警惕,在感覺“沒有異動”後,他將劉敏推開後馬上打開門試圖逃離現場,但剛出房門即被受守候在外的公安幹警控制,隨後被帶走。此時劉敏終於得以脫險。

在這裡真的要為劉敏點贊!

面對架在脖子上的刀,她沒有慌亂,而是冷靜地與歹徒周旋著,用自己的身軀擋在歹徒的前面,不但保護了自己還保護了律所其他同事的生命安全,堪稱律界巾幗女傑。


脫險後的劉敏律師隨後向佛山律協提交了緊急維權申請,佛山律協已於昨日發表聲明做出回應。

2018年9月10日18時許,我會收到廣東寶言律師事務所劉敏律師緊急維權申請,稱因該所與委託人王某訴訟代理糾紛,其本人遭受王某人身脅迫,後經公安機關採取措施,現王某已被控制,請求我會介入維權。我會對此事件高度重視,迅速向市司法局作了彙報,並要求律協維權中心立即跟進處理。

2018年9月11日上午,市司法局、市律協、順德區司法局相關負責人等前往順德區公安機關,瞭解相關案情,希望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對劉敏律師表達了慰問。

目前涉案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正在抓緊開展相關調查。我會將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繼續密切關注案件辦理情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切實維護律師依法執業權利。

佛山市律師協會

2018年9月11日


明顯的“綁架行為”,辦案機關為何以“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

目前,持刀脅迫劉敏律師的“綁匪”已被防暴警察抓獲,當地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並將涉案當事人刑事拘留。

對於辦案機關以“尋釁滋事罪”立案的決定,著實令人大為不解。持刀脅迫要求劉敏“給錢”,這麼明顯的“綁架行為”,已經是對他人生命構成了威脅,為何要定義成“尋釁滋事”?

對於辦案機關給出的“尋釁滋事罪”,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著名刑事辯護律師王思魯認為:

嫌疑人攜帶刀具到律師事務所索取非法利益;因未達目的,用刀長時間架住被害人的脖子,威脅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以滿足其非法利益,已不是什麼尋釁滋事了。嫌疑人已涉嫌綁架罪和搶劫罪。因嫌疑人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故應認定為想象競合,從一重罪即綁架罪處罰。與嫌疑人同行人員,若有預謀、知道或應該知道嫌疑人攜帶刀具、在現場直接參與三項任何一項成立,則構成共犯。

我們先來看尋釁滋事罪的法律特徵和表現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四種典型表現形式:(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主觀上表現直接故意,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不滿、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等動機,明知其行為可能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而仍然為之,積極追求這種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可見,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旨在保護的法益系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包含:社會一般交往中的個人身體安全,公民在公共生活和活動中的行動自由、名譽與意思活動自由,與財產有關的社會生活的安寧或平穩,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在公共場所從事活動的自由與安全。

尋釁滋事由原來的流氓罪轉化而來,系典型的“口袋罪”。由於其本身不具備與其他罪名相區別的典型特徵,反而存在與其他犯罪交叉或想象競合的特徵,因此也極易被濫用。對於情節非常惡劣的尋釁滋事行為,當其與其他犯罪存在想象競合時,應以相應的更重的罪名來定罪處罰,例如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搶劫罪、綁架罪等。

這名男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綁架罪”?我們再根據傳出來的現場視頻梳理一下。

該男子的刀具是事先準備好而隨身攜帶的,結合其事後的客觀表現來看,此行目的就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迫使律所賠錢或出具承諾書,而無論是賠錢還是承諾書均無任何法律依據)。

在索賠目的無法達到的情況下,該男子選擇律所主任作為挾持對象,一邊長時間將刀架在律所主任的脖子上,口裡一邊唸叨“賠錢給我,要死一起死”,手中的刀也隨著口中的粗口而揮舞。隨後將律所其他人趕出去,讓被挾持的律所主任長時間處於被控制狀態,且試圖將律所主任推出窗外。從被害人的角度來看,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處於受威脅的狀態是確鑿無疑的。

在此,該男子以刀架該律所主任脖子上,以兇器、暴力手段長時間劫持挾持該律所主任,致使該主任的人身處於被控制狀態,致使該律所主任隨時處於被撕票風險,並暴力逼迫該律所主任現場出具《承諾書》,承諾律所按照該案的訴訟標的額賠償損失,該承諾事實上是一種“隨時可殺人撕票”狀態下作出的讓渡財產承諾。

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此案更應定性為綁架案。

對比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和責任要素:

(1)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實質是使被害人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下。

(2)具有故意,行為入對於侵害他人行動自由與身體安全的結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3)具有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包括單位乃至國家)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的意思。

(4)具有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其中的“財物”包括財產性利益,“不法”不限於刑法上的不法。綁架罪既遂的標準是使他人的行動自由、身體安全受到侵害,而不要求使第三者遭受財產損害或者其他損失;即使行為人沒有提出勒索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或者雖然提出了勒索財物等不法要求但沒有實現目的,但只要發生了侵害人身自由與安全的結果,也成立綁架既遂。

綜上所述,該名該男子的行為完全符合綁架罪的特徵和犯罪構成要件。同時,該行為亦有可能觸犯搶劫罪,因為該男子挾持律所主任的目的是為了直接逼迫律所賠錢,同時滿足搶劫罪的犯罪特徵。但由於只有一個行為,結合前面分析的尋釁滋事罪,應認定為想象競合,擇一重罪(綁架罪)處罰。

對於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相關法律人士認為可能是基於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該男子的口供落腳點在於“官司輸了,我的動機和目的系由於不滿和洩憤,從而達到鬧事的目的,並沒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

2.該男子強行讓律所出具《承諾書》,以期獲取財產性收益,符合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的法律特徵。

3.從結果來看,並未造成任何實質的損害,至少定尋釁滋事罪在法律上沒有大的紕漏。

該案件的定性以及走向最終還是以執法、司法部門公佈為準。無論最終的結果如何,不得不說這是一場悲劇。萬幸之至的是,劉敏律師並無大礙。

官司有輸贏,律師的職責是在法律框架內最大化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律師不是神,案件也不是由律師來判決的,案件結果律師並不能保證。本次事件也再一次給律師行業敲響警鐘,警示執業風險。希望各位律師朋友們在執業過程中要注意保護自己,既要執法律之劍,也應舉生命之盾。


勇敢的女律師,附:劉敏個人簡介

當事人刀劫律所女主任,公安竟認定為尋釁滋事?

劉敏。廣東寶言律師事務所圖


擅長領域:政府法律事務、刑事辯護、勞動法。

執業理念:努力把每一個委託做成標準、標杆。

據介紹,劉敏律師擁有法學和計算機雙學士學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中共黨員,2012年亦獲得國際註冊法律顧問師(ICLC)執業證書。自2005年執業至今,代理的40多個案件被錄入“北大法寶”作為經典案例、推薦案例或普通案例。曾任省、市兩級律協委員,現任廣東省律協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委員、佛山市律協理事等。

當事人刀劫律所女主任,公安竟認定為尋釁滋事?


抱住整理自公號:千千法言、律法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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