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刀劫律所女主任,公安竟认定为寻衅滋事?

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扬言要“杀了她”


因对案件不满意,当事人持刀绑架律师

被“绑匪”持刀胁迫的女律师系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敏律师。

事件的起因是这名“绑匪”对委托给该律所的一桩交通事故案件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前期没有收律师费),之后两次来到律所吵闹,威胁刘敏要钱,否则就要杀死律师,刘敏规劝该男子可以继续委托律师上诉、争取权益,但表示律师和律所不能出具承诺书包赢案件。

2018年9月10日上午,这名男子再次到律所大吵大闹。刘敏作为律所主任,试图与其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该男子扬言要杀掉律师,后又提出要离开,刘敏于是侧身让路。

谁知该男子经过刘敏身边时突然弯下腰,拉起右小腿的裤脚,从其右小腿捆绑的刀鞘中掏出一把刀,然后顺势揪住刘敏,将刀架在刘敏颈部,拖进律所执行主任办公室,将刘敏重重地摔倒在茶几上并用力按倒在地,看到旁边有律师进行录像保留证据,和这名男子一同前来“维权”的妻子冲过去试图打掉录像的手机。

这名男子一边将刀架在刘敏脖子上,一边不停地骂骂咧咧,威胁着要杀人,并多次作出刺向刘敏的动作。在这期间,男子突然拉着刘敏的衣领往窗户边拖过去,扬言要将刘敏从窗户推下去,由于窗户能打开的角度有限,该男子尝试破坏玻璃窗,他用力踢了几下玻璃窗,但并没有踢坏,只好放弃,然后又使劲将刘敏按在地上。


临危不惧,冷静和“绑匪”进行谈判

面对突如其来的状况,刘敏没有慌乱,她一边安抚这名男子,一边冷静与其进行周旋,律所的工作人员也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并尝试和这名男子进行“谈判”。

看到在场人员较多,这名男子开始情绪失控,他把其他人赶出门外并锁上房门。

一直被刀架在脖子上的刘敏依然保持着冷静,她语气平稳地问男子是不是要钱,如果由律所出具一份承诺书给他,是不是可以不杀她和律所的同事。

这名男子听到刘敏答应给钱,马上答应了,要求律所马上出具承诺书,还要求律所全部领导在承诺书上签名并写上“同意付款”等字样,并要求律所把《代理合同》原件也一并给他。

这时,赶到现场的警察在外面敲门,这名男子听到敲门声后又一次情绪失控,他突然猛地把刘敏拖到了门边,将她拉起来,并用脚顶着门,在其期间,刀一直架在刘敏的脖子上没有拿开过。

接着,律所其他人员将盖章和签署了“同意付款”字样的《承诺书》连同《代理合同》原件一起(后附《风险告知书》)从门缝交给该男子。拿到《承诺书》的男子让刘敏也在上面签署“同意付款”字样并签名按印后,立即将《代理合同》(后附《风险告知书》)撕成碎片。刘敏见状,再次劝说该男子将刀放下。

在过了一阵子后,拿到《承诺书》的“绑匪”放松了警惕,在感觉“没有异动”后,他将刘敏推开后马上打开门试图逃离现场,但刚出房门即被受守候在外的公安干警控制,随后被带走。此时刘敏终于得以脱险。

在这里真的要为刘敏点赞!

面对架在脖子上的刀,她没有慌乱,而是冷静地与歹徒周旋着,用自己的身躯挡在歹徒的前面,不但保护了自己还保护了律所其他同事的生命安全,堪称律界巾帼女杰。


脱险后的刘敏律师随后向佛山律协提交了紧急维权申请,佛山律协已于昨日发表声明做出回应。

2018年9月10日18时许,我会收到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刘敏律师紧急维权申请,称因该所与委托人王某诉讼代理纠纷,其本人遭受王某人身胁迫,后经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现王某已被控制,请求我会介入维权。我会对此事件高度重视,迅速向市司法局作了汇报,并要求律协维权中心立即跟进处理。

2018年9月11日上午,市司法局、市律协、顺德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等前往顺德区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案情,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对刘敏律师表达了慰问。

目前涉案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正在抓紧开展相关调查。我会将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密切关注案件办理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佛山市律师协会

2018年9月11日


明显的“绑架行为”,办案机关为何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目前,持刀胁迫刘敏律师的“绑匪”已被防暴警察抓获,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将涉案当事人刑事拘留。

对于办案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的决定,着实令人大为不解。持刀胁迫要求刘敏“给钱”,这么明显的“绑架行为”,已经是对他人生命构成了威胁,为何要定义成“寻衅滋事”?

对于办案机关给出的“寻衅滋事罪”,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思鲁认为:

嫌疑人携带刀具到律师事务所索取非法利益;因未达目的,用刀长时间架住被害人的脖子,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以满足其非法利益,已不是什么寻衅滋事了。嫌疑人已涉嫌绑架罪和抢劫罪。因嫌疑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故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绑架罪处罚。与嫌疑人同行人员,若有预谋、知道或应该知道嫌疑人携带刀具、在现场直接参与三项任何一项成立,则构成共犯。

我们先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和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典型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主观上表现直接故意,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不满、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动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仍然为之,积极追求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可见,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的法益系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包含:社会一般交往中的个人身体安全,公民在公共生活和活动中的行动自由、名誉与意思活动自由,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从事活动的自由与安全。

寻衅滋事由原来的流氓罪转化而来,系典型的“口袋罪”。由于其本身不具备与其他罪名相区别的典型特征,反而存在与其他犯罪交叉或想象竞合的特征,因此也极易被滥用。对于情节非常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当其与其他犯罪存在想象竞合时,应以相应的更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例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绑架罪等。

这名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我们再根据传出来的现场视频梳理一下。

该男子的刀具是事先准备好而随身携带的,结合其事后的客观表现来看,此行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迫使律所赔钱或出具承诺书,而无论是赔钱还是承诺书均无任何法律依据)。

在索赔目的无法达到的情况下,该男子选择律所主任作为挟持对象,一边长时间将刀架在律所主任的脖子上,口里一边念叨“赔钱给我,要死一起死”,手中的刀也随着口中的粗口而挥舞。随后将律所其他人赶出去,让被挟持的律所主任长时间处于被控制状态,且试图将律所主任推出窗外。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处于受威胁的状态是确凿无疑的。

在此,该男子以刀架该律所主任脖子上,以凶器、暴力手段长时间劫持挟持该律所主任,致使该主任的人身处于被控制状态,致使该律所主任随时处于被撕票风险,并暴力逼迫该律所主任现场出具《承诺书》,承诺律所按照该案的诉讼标的额赔偿损失,该承诺事实上是一种“随时可杀人撕票”状态下作出的让渡财产承诺。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此案更应定性为绑架案。

对比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要素: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

(2)具有故意,行为入对于侵害他人行动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3)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

(4)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其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不法”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使他人的行动自由、身体安全受到侵害,而不要求使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害或者其他损失;即使行为人没有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或者虽然提出了勒索财物等不法要求但没有实现目的,但只要发生了侵害人身自由与安全的结果,也成立绑架既遂。

综上所述,该名该男子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同时,该行为亦有可能触犯抢劫罪,因为该男子挟持律所主任的目的是为了直接逼迫律所赔钱,同时满足抢劫罪的犯罪特征。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结合前面分析的寻衅滋事罪,应认定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绑架罪)处罚。

对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可能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该男子的口供落脚点在于“官司输了,我的动机和目的系由于不满和泄愤,从而达到闹事的目的,并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2.该男子强行让律所出具《承诺书》,以期获取财产性收益,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法律特征。

3.从结果来看,并未造成任何实质的损害,至少定寻衅滋事罪在法律上没有大的纰漏。

该案件的定性以及走向最终还是以执法、司法部门公布为准。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不得不说这是一场悲剧。万幸之至的是,刘敏律师并无大碍。

官司有输赢,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律师不是神,案件也不是由律师来判决的,案件结果律师并不能保证。本次事件也再一次给律师行业敲响警钟,警示执业风险。希望各位律师朋友们在执业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己,既要执法律之剑,也应举生命之盾。


勇敢的女律师,附:刘敏个人简介

当事人刀劫律所女主任,公安竟认定为寻衅滋事?

刘敏。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图


擅长领域:政府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劳动法。

执业理念:努力把每一个委托做成标准、标杆。

据介绍,刘敏律师拥有法学和计算机双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中共党员,2012年亦获得国际注册法律顾问师(ICLC)执业证书。自2005年执业至今,代理的40多个案件被录入“北大法宝”作为经典案例、推荐案例或普通案例。曾任省、市两级律协委员,现任广东省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佛山市律协理事等。

当事人刀劫律所女主任,公安竟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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