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罰34萬元!平安養老山西分公司被保監會山西監管局點名處罰

「通报」罚34万元!平安养老山西分公司被保监会山西监管局点名处罚

「通报」罚34万元!平安养老山西分公司被保监会山西监管局点名处罚

9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官網發佈消息:下發關於對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邱天天、山西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1

受處單位(人)——

當事人: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養老山西分公司”)

主要負責人:王輝

營業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南內環街

當事人:邱天天

職 務:時任平安養老山西分公司保險業務部核保崗、醫保業務室副主任

住 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

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平安養老山西分公司、邱天天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平安養老山西分公司存在對保險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理賠事項進行賠付和虛假承保團險業務用於彌補業務虧損的行為。邱天天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相關保單信息截屏和複印件、相關合同複印件、合同變更申請書複印件、退保告知書複印件、內部工作簽報流程複印件、相關客戶報案信息複印件、相關客戶理賠申請書複印件、相關財務憑證複印件、相關人員訪談筆錄、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可證明上述事實。

處罰決定——

平安養老山西分公司對保險合同生效前發生的事故進行賠付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一條和《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平安養老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給予邱天天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平安養老山西分公司虛假承保團險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平安養老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並處罰款2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給予邱天天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決定給予平安養老山西分公司責令改正並處罰款3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給予邱天天警告並處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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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處單位(人)——

當事人:山西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主要負責人:李宏偉

營業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茂業天地

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山西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山西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為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委託未持有本公司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

單證出庫單、相關業務臺賬、相關佣金明細以及電子回單憑證、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及公司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可證明上述事實。

處罰決定——

山西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為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山西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警告並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山西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委託未持有本公司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山西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警告並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給予山西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責令改正,警告並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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