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200元,三人铤而走险为此获刑

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三人拦路抢劫案,被告人雷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其中雷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止。雷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另罪,因此撤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原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雷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情回顾:2018年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在南宁市邕宁区龙岗村利福路通过拉警戒带的方式阻止车辆正常通行,并向经过此处车辆的司机索要财物。当日凌晨5时许,雷某某、梁某某、杨某某采取上述方式,拦下被害人黄孙新驾驶的蓝色南骏牌货车,并向黄孙新索要财物未果后,梁某某即手持牛角刀、雷某某手持啤酒瓶对黄孙新进行威胁,黄孙新被迫拿出200元人民币交给雷某某,后杨某某解开警戒带将其放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黄孙新报案,立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梁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遇到持凶器抢劫时,首先要保持镇定,从容淡定与罪犯周旋。如果罪犯只是想要钱财,那么就舍钱保命,要保证自身人身安全,待全身而退之后再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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