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權威解讀《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條措施》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部署和安排,按照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認真梳理法律法規要求,著力精簡審批事項,大力提升監管效能,全面優化消防服務,

探索打造“寬進、快辦、嚴管、便民、公開”的消防審批服務模式,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邁出了堅定有力的步伐。

8月26日,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正式印發了《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條措施》(以下簡稱《措施》)。今後,辦理消防行政審批將更快、更便捷!

深化“放管服”|权威解读《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

改革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亮點舉措有哪些呢?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副總隊長馬濤

對“放管服”改革十五條便民利民舉措

相關情況作詳細介紹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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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出臺的過程、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總隊將消防“放管服”改革工作作為當前的頭等大事來推動落實,主要領導赴成都等地開展了密集的調研,廣泛聽取基層意見建議;成立了“放管服”改革工作專班,明確專人收集整理“放管服”改革省內外資料,全面梳理了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和受理資料清單。在此基礎上,圍繞如何實現“審批事項少、辦事效率高、服務質量優、推進措施實”的目標進行深入研討,提出“23424”(即兩取消、三下放、四簡化、兩壓減、四便民)改革舉措,系統推進“四個一”工程(即一份規範性文件、一套內部配套制度、一本工作指導手冊、一個工作支撐平臺),制定任務分工推進表,將任務細化到人,明確工作要求,壓實工作責任,確保了改革工作的有序、高效、順利推進。

在“放管服”改革工作中,我們主要把握以下幾點原則:一是做到於法有據。以消防法律法規為依據,在現有法律體系和框架內取消或縮減制約社會投資經營活動和群眾辦事不便的行政權力事項。我們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思路,對於法律法規規定不夠明確的事項,相應進行了明確或者取消。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開展的行政審批,從下放審批權限、簡化申報材料、壓縮時限比例、優化便民服務等多個方面入手,充分放權授權,切實為企業減負。二是突出問題導向。始終秉持“執法為民”的工作理念,在措施出臺的過程中,通過網絡微博、微信和郵箱等各種途徑方式,廣泛徵集企業和群眾對於消防“放管服”工作的意見和呼聲,讓社會各界充分參與到此次“放管服”改革當中。加上我們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最大限度地掌握了企業和群眾反映的煩心事和痛點、堵點問題,確保了出臺的措施切實為企業“鬆綁”、為市場“騰位”。三是堅持放管結合。牢牢堅持安全標準不降低,正確處理“放”和“管”的關係,在簡政放權方面“做減法”、在加強監管方面“做加法”,最大限度做到放權不放責、放要放到位、接要接得住。同時,通過加大監督制約、信息化平臺等手段運用,為基層帶上權力的“緊箍咒”,防止一放就亂的情況出現。

四是堅持服務為先。在措施的出臺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將優化人民群眾的服務放到了重要位置。由於我省消防“放管服”改革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進行探索,面臨“是否合法、是否便民、是否能夠實現”等諸多現實問題,我們堅持敢於擔當、敢開先河,創新提出了“承諾制”、“容缺後補”、“預先服務”等多項措施,並相應配套了一系列優化服務的工作制度,其目的就是讓企業和群眾有更好的辦事體驗。

《措施》共5部分15條,第一部分是“取消部分審批”,明確了取消一定範圍的行政審批和技術審查;第二部分是“下放審批權限”,明確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等權限下放內容;第三部分是“簡化申報材料”,對減免、精簡事項、“容缺後補”事項、材料電子化等進行了明確;第四部分是“壓縮時限比例”,規定了縮短審批時限、壓縮抽查比例相關事項;第五部分是“優化便民服務”,明確了“預先服務”、異地受理、網上辦理、郵寄服務等事項。

這次改革中取消了哪些審批事項?

《措施》明確了“兩取消”內容:一是取消一定範圍的行政審批,二是取消一定範圍的技術審查。

首先說一下“取消一定範圍的行政審批”。一方面,規定了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不再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另一方面,我們探索“承諾制”,對其他住建部門明確不需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經申報人承諾後,可不再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以往工作中,部分小型單位場所在進行二次裝修時無法取得由住建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導致消防設計備案無法辦理,群眾對此反映的意見比較集中,對此我們特別推出這樣的“承諾制”予以解決。在這裡強調一下,做出虛假承諾的,一切後果及損失由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承擔。

另外,大家熟知的公眾聚集場所,例如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商場、市場等,在投入使用、營業前要首先接受消防安全檢查(俗稱“開檢”),以確保公眾的人身和財產消防安全。之前“開檢”存在場所規模限定不夠明確的問題,此次“放管服”改革將明確:建築面積50平米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和建築面積300平米以下的其它公眾聚集場所,可不再申請“開檢”。

其次是“取消一定範圍的技術審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備案項目)建設單位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備案”。 規章賦予了申報單位可以在窗口,也可以在網站辦理。但是在現實中,申報單位會傾向於往窗口跑,並且由於業務諮詢、材料不全等問題,會存在多次往窗口跑的情況。“放管服”改革將實行“窗口馬上辦”和“網上快捷辦”相結合:到消防受理窗口進行消防設計、驗收備案,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受理窗口當場登記受理並出具備案憑證,未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當場辦結。確定為檢查對象的,消防機構進行設計備案形式檢查和驗收備案現場檢查,及時公佈檢查結果。另外,申報單位還可以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這一方式更加簡捷。未被備案系統抽中的,不再需要報送相關材料。

這次《措施》明確的下放審批權限有哪些?

根據規定,審批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消防機構確定,我們按照“屬地辦理、部門一致、放管適度、監管有力”原則,以“基層管業務,機關多指導”為出發點,結合異地受理擬定了統一的“審驗、備案、開檢”管轄權限,做到“該放就放”,從便民利民的角度出發,儘量讓企業和群眾少跑路。

首先是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權限的下放。這是按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級別來進行權限下放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指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進行調整,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今後,除涉及市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項目全部由工程屬地大隊管轄,也即到工程屬地的縣(市、區)消防大隊辦理。其次是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權限的下放。由縣級規劃部門出具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縣級政府或發改部門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和涉及縣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建設工程項目,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權限下放至工程屬地大隊管轄。這一改革做到了消防審驗與規劃、發改等部門層級權限一致,最大程度方便群眾辦事。再次是公眾聚集場所“開檢”權限的下放。“開檢”的概念之前我們介紹過。今後,除以下兩個情形外的“開檢”全部下放至屬地大隊管轄:一是涉及市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也就是說,市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是由市級消防支隊負責,保持了消防安全監管的連續性。二是向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備案)時一併提出“開檢”的,也由市級消防支隊負責,避免群眾多頭跑路的情況。此外,還要特別說明的是,“開檢”申請可以和消防驗收(備案)申請同時進行,即在哪一級消防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備案),可同一時間在這一級消防部門申請“開檢”,精簡了辦事流程。

在簡化申報材料方面又採取了哪些措施

除了大力下放審批權限,在簡化申報材料方面我們也是下足了功夫,推出了以下四項舉措:首先是減免部分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中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出具且可查證的,申請人可不再提供、予以減免。也就是說以後只要能夠通過消防內部查詢、主動查詢或現場核查到的,不再要求群眾必須提供紙質證明材料。其次精簡部分申報材料。一是申報消防驗收(備案)的,不再提供“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簡化為提供以上產品、材料的基本清單。二是申報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不再提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佈置圖、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簡化為對場所實地檢查時核查。三是因辦理結果不合格而重新申報的,不需提供原已審查合格的材料,簡化為提供申報表和補正材料。

再次是部分申報材料“容缺後補”。暫未提供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其他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材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容缺後補”服務,預先辦理申報事項相關工作,加快審批速度。也就是說上述的材料即使暫時提供不了,但申請人承諾在期限內補充的,消防部門會預先進行服務,加快審批的速度。最後是工程圖紙電子化。建設工程可不再提供紙質圖紙,優化為提供帶有電子簽章的PDF版本圖紙。這一做法保持了與住建部門的要求一致,方便群眾辦事。

在減少辦事時間等方面推出了哪些舉措?

在此次“放管服”改革中,我們主要提出了兩項舉措:一是縮短審批時限。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消防驗收(備案)和公眾聚集場所“開檢”的承諾辦理時限以當地政務中心要求為準,但不得高於法定時限的50%。二是壓縮抽查比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網上系統抽查比例統一下調30%。

在優化便民服務方面推出了哪些舉措?

在優化便民服務方面,我們推出了“預先服務”、“異地受理”、“網上辦理”“免費郵寄服務”等舉措。一是創新“預先服務”。需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而未取得,其他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設計審核(備案)項目,經建設單位申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對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並出具服務指導意見。這一措施是為有效解決“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前置約束難題,適應地方政府“並聯審批”要求,創新推出“預先服務”機制。改革後,對於未取得相關證明的項目,經申請可先行對資料和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服務並出具服務意見。二是實行異地受理。屬於支隊管轄的行政審批項目,申請人可就近在本市任一消防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屬於大隊管轄的行政審批項目,申請人可在支隊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凡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應當受理。三是實施網上辦理。逐步實現消防行政審批網上申請、網上辦理,辦理進度、辦理結果等信息網上實時查詢。目前,總隊開發的“消防行政審批服務平臺”和手機APP程序正在試運行。系統平臺成熟以後,將與省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對接,實現網上申報、預受理、承辦、查閱、公開等功能,實時推送和反饋辦理狀態和結果,用信息化手段優化辦事流程,真正實現“建成一張網,辦成所有事”。

四是提供郵寄服務。根據申請人申請,行政審批決定文書送達可以提供免費郵寄服務。

在“放管服”改革中,怎樣正確處理好“放”和“管”的關係?下放這麼多的權限,會不會降低消防監督的標準?

如何處理好“放”和“管”的關係,是四川消防在改革中面對的重要問題。“放管服”改革就是為簡政放權“做減法”、為加強監管“做加法”,為優化服務“做乘法”。“放”和“管”不是最終目的,通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推動職能的轉變、流程的優化、效能的提升,真正實現該放的權力一定要放到位、該管的事項一定要管精準,為群眾辦事創業提供更為優質高效的消防服務環境,這才是我們的目的。

在改革過程中,我們始終牢牢樹立了“三個理念”:一是放權不放責,放管相結合。我們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更好地監管,管住管好自己該管的事,只是這樣的監管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後監管。比如我們之前提到的“建築面積50平米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和建築面積300平米以下的其它公眾聚集場所,可不再申請開檢”,並不是說我們對這類場所放任不理、不再監管了。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公安派出所還是要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還是要對派出所監管工作進行指導,這是不變的,而且要加強的。

二是放要放到位、接要接得好。我們將採取業務培訓、編髮指導手冊等多種靈活形式,幫助基層做好權限承接工作,確保權力下放規範有序,後續監管及時到位。同時,我們要求各地採取支隊範圍內集中調警等機制,加大技術指導力度,根據基層單位申請或直接指派業務骨幹參與大型或複雜行政審批項目的技術審查,也可採取聘請專家等方式作為參考,確保審批質量。三是加強權力監督制約,確保權責一致。針對基層的審批權力變大了,是否會滋生腐敗問題,我們也進行了深入的思考,之後將推廣應用行政審批業務平臺,並出臺相應的配套制度,加強對各項審批全過程的跟蹤、制約和抽查、考評,同時,進一步暢通民意反饋渠道,做到公開、公正和透明,讓所有行政審批行為在陽光下運行。我們相信,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只要我們把放權的工作考慮得仔細、落實得周密,完全可以避免出現一放就亂的情況。

如何保障《措施》的落實?

四川消防將從以下方面推動《措施》落實。一是加強業務學習,確保措施高質高效地落實。

要求各市、州消防支隊要組織全體監督執法幹部特別是消防受理窗口、行政審批科室等直接服務群眾的具體部門和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措施內容,準確把握服務民生的精神實質,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不斷提升服務效能、規範執法行為,切實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二是做好制度配套,確保措施環環相扣地落實。我們相應研發了信息化平臺,目前正在進行試運行。同時,我們制定出臺改革的系列配套制度,逐級落實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切實履行和兌現消防部門對人民群眾的便民服務承諾。對拒不執行、胡亂執行“放管服”改革措施或繼續審批已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的,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三是密切聯繫群眾,確保措施與時俱進地落實。“群眾的煩心事和堵點、痛點就是我們改革的突破點”。我們將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強與群眾的溝通聯繫,讓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瞭解熟悉消防“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具體內容,方便企業和群眾辦理有關事項。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對措施進行不斷的補充修訂和完善,歡迎群眾積極參與到我們的“放管服”改革中來,提出意見建議,以便我們更有針對性地推進後續的改革。我們的意見徵集郵箱是[email protected]。另外,以下兩點需要說明:一是成都市作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全國試點地區之一,為保持與其改革試點工作的協調統一,成都市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另有規定的,按成都市規定執行。二是上級部門對消防“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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