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六部門聯合下發「暖心」文件:對困難羣衆醫療費用給予適當比例補助

我市六部门联合下发“暖心”文件:对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權益,汕頭市民政局、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汕頭市財政局、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汕頭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汕頭保監分局聯合發佈《關於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市六部门联合下发“暖心”文件:对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資助,並對其在扣除各種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後仍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比例補助,保障困難群眾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一項社會救助制度。

本辦法所稱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是指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救助對象個人負擔的住院和診治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用給予的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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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員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辦法》指出,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一)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限於本市戶籍人口)。

1.重點救助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2.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下同)。

3.低收入救助對象。低收入家庭中年滿60週歲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戶籍所在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標準的家庭。

(二)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包括本市戶籍人口和持本市有效居住證的常住人口)。

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在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協議醫療機構)或因急診(症)搶救需要在非協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疾病和診治門診特定病種,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可支配總收入的60%(計算時間為申請醫療救助之日的前12個月),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標準的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兩人及以上住院治療疾病或診治門診特定病種的,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可合併計算。

(三)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此外,《辦法》明確,除重點救助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外,我市醫療救助對象的家庭財產需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標準: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產權房屋總計不超過1套;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價證券和基金的人均市值,相加總計不超過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1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機動車輛、船舶(殘疾人代步車、摩托車、三輪車、用於生計的且車齡在5年以上排氣量為1.6升以下的小貨車、排氣量為1.4升以下的小型麵包車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工業、商業、服務業營利性組織的所有權(無僱員的夫妻作坊、小賣部除外)。

省對醫療救助對象的家庭財產標準另有調整的,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救助內容與標準

《辦法》明確,對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包括:

(一)資助參保。對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給予資助。

(二)門診救助。

1.普通門診救助。重點救助對象在戶籍所在地區(縣)級及以下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封頂線內由醫療救助金全額支付。普通門診救助的年度救助封頂線,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為300元,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為150元。

2.門診特定病種救助。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因患經本市門診特定病種鑑定醫療機構具備鑑定資格的醫師確認、符合《汕頭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准入標準》規定的病種,在享受門診特定病種待遇有效期內,在本市門診特定病種治療醫療機構就醫或按規定在本市門診特定病種處方外配零售藥店購藥,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政府資助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含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下同),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給予全額救助,不設年度救助封頂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按照不低於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頂線為2萬元。

(三)住院救助。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在協議醫療機構或因急診(症)搶救需要在非協議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政府資助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給予全額救助,不設年度救助封頂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按照不低於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頂線為10萬元。

(四)二次醫療救助。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按第(二)項、第(三)項有關規定診治門診特定病種或住院治療疾病,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政府資助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及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的醫療總費用(含合規範圍外醫療費用),特困供養人員和孤兒按照不低於80%的比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按照不低於60%的比例給予二次醫療救助。二次醫療救助的年度救助封頂線為3萬元。

此外,《辦法》還提到,對因各種原因未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醫療保險相關規定,核算出合規醫療費用後,再由民政部門參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對象個人負擔部分的補助政策,按所屬對象類別給予救助。

區(縣)民政部門在辦理醫療救助時,對發現的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如符合我市醫保中途參保政策的,應及時通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為其辦理中途參保手續。

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

《辦法》也明確了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在協議醫療機構或因急診(症)搶救需要在非協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疾病和診治門診特定病種,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大病保險規定的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頂線為5萬元。

對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0-14週歲(含14週歲)兒童治療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的限定醫療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救助20%。剩餘個人負擔部分符合二次醫療救助條件的,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給予二次救助。

下列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辦法》明確,下列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一)自行到非正規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無正規票據的費用;

(二)不符合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四)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況。

此外,《辦法》明確了不同類型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以及資金撥付的程序和辦理時限,申請醫療救助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獲得醫療救助對象名單公示,以及救助對象提出醫療救助申請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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