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打高爾夫意外受傷 場地經營者未盡安保義務需賠償

人民法院報訊 高爾夫運動在我國日漸興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參與這項運動。很多商家也瞄準了這項商機,紛紛建立了高爾夫球練習場提供給消費者用於練習。但我國現在對於建立高爾夫球練習場尚無統一標準,商家為了賺錢,往往在安全尚不達標的情況下就盲目上馬,結果導致消費者受傷,引起糾紛。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消費者在球場練習受傷後要求場地經營者賠償損失的案件,法院判決場地經營者賠償消費者醫藥費、交通費共計4750元。

原告胡先生訴稱,某日他到陽光公司所經營的高爾夫球場練球。他在二樓打位用切杆擊球,球飛出撞擊到前方遮陽板前沿反彈回來擊中打位上方的吊燈,吊燈燈管碎裂墜落砸到胡先生頭上,頓時鮮血直流。事後他被送入醫院治療。因與陽光公司主張賠償未果,故胡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陽光公司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1.3萬餘元。

被告陽光公司辯稱,公司練習場有明確的規定,初級練習者不允許揮高杆打高球,只允許打平行球。胡先生不聽勸阻,執意要打高球,導致球打至吊燈,吊燈燈管碎裂墜落砸到胡先生頭上,致使其受傷。胡先生應對其自身的傷害承擔責任,故公司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海淀區法院法官前往球場進行了現場勘驗,發現吊燈安裝在打位上方,且吊燈未安裝護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基於高爾夫練習者對球的把握程度不高,陽光公司經營高爾夫練習場更應注意到此點,更應該盡到合理審慎義務,至少要盡最大努力排除安全隱患。本案中,經法院現場勘驗,吊燈安裝在打位上方,且吊燈並未安裝護罩,沒有必要防護措施,球場遮陽板的設計和建造不合理。陽光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導致胡先生在練習時不慎受傷,對此,陽光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最後,法院判決被告陽光公司賠償胡先生醫藥費、交通費共計4750元。(湯民華)

■法官提醒■

作為某項運動初學者,首先一定要聽從管理者的安排,按照規程進行練習。任何運動從初學到精通都會經歷一個過程,需要初學者放平心態,腳踏實地進行練習,切莫冒進,以免讓自己遭受損害。另外,如果不幸發生了意外,一定要保存好證據,以便作為日後維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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