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我》(六)

【宪法述评】“国家宪法日”让我们重温敬畏和权利

“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列宁也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国家宪法日”已定,但要让宪法真正成为“人民之保证书”和“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尚需继续努力。不管怎样,“国家宪法日”都不能仅仅成为一个节日。“国家宪法日”要在改变中实至名归,在“国家宪法日”里,让我们重温敬畏和权利,守宪应该成为一种笃定的生活方式。(来源:光明网)

【法条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详解]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社会生产力,厉行节约,逐步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国家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根本目的是,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法律常识】父母有权不让孩子上学吗?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因此,父母有义务让达到入学年龄的儿童在校接受教育,并且应该提供必要的条件。父母不许子女上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涨知识】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后,很多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官员任职前要进行忠于宪法的宣誓。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2014年10月28日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拟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培养领导干部对宪法的忠诚。

【法眼辣评】维护国家荣誉

[案情介绍]蒋有为是一名爱国留学生,在横滨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针对日本右翼势力肆意歪曲历史的行为,蒋有为经常给周围同学讲述日本侵华史,使他们对那段历史有了新的认识。

2012年5月,横滨大学部分右翼学生在校园内焚烧五星红旗,并将印有中国领导人头像的海报在脚下踩踏。蒋有为看到后,抢夺国旗,遭到右翼学生的殴打。蒋有为被打成重伤,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里,蒋有为说:“国旗代表一个国家的荣誉,我是中国人,不能让别人焚烧我们的国旗。”一番朴素的话语,让所有在场的人肃然起敬。事后,横滨大学校方处理了肇事的右翼学生。校长赤名完治对蒋有为说:“虽然我是日本人,但非常欣赏你的爱国热情。”

[案例评析]《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本则案例中,蒋有为的行为维护了国家荣誉,体现了一个学子的拳拳爱国之心。

【法律名言】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马克·吐温

【笑破肚皮】

“法官先生,有人把我说成犀牛,我可以告他恶意中伤罪吗?”

“当然可以。他什么时候把你当成犀牛的?”

“三年前。”

“什么?三年前的事,你怎么到今天才想起要起诉呢?”

“是这样,法官先生,以前我从未见过犀牛,直到昨天我才知到犀牛是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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