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

為未成年人撐起“保護傘” 讓“從業禁止”意義非凡

日前,經秀洲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秀洲區法院依法判處猥褻多名學生的被告人齊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對其宣告了“從業禁止令”,禁止齊某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職業。

據瞭解,這是全市首次對涉性侵案件的教師宣告“從業禁止”,在推進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道路上具有重要意義。

何為“從業禁制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後增加了一條“從業禁止”的規定,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即“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本案中,齊某某系嘉興某小學的返聘教師,在工作時卻對多名學生實施猥褻。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在量刑建議中建議法院對其適用從業禁止。

為何要適用從業禁止?雖然《教師法》中規定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按照規定,齊某某喪失教師資格,不能在公辦學校任教。”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官考慮,在實際生活中,許多校外的輔導培訓機構,對老師的資格要求和准入審查並沒有那麼嚴格全面,齊某某仍有可能從事教育等相關職業。

為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消除齊某某再次利用教學便利實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險,公訴人當庭提出對齊某某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建議禁止齊某某從業的範圍覆蓋到與教育相關的職業。最終,法院採納了該量刑建議。

“司法實踐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常見的特點。”秀洲區檢察院公訴部負責人徐悅說,適用從業禁止作為一種保安處分措施,主要是對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人起到震懾作用,預防其再次犯罪。限制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在相關行業的從業權利對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是‘不得已的正義’選擇,是擇業自由的人權對未成年人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的一種權利讓渡。

“下一步,秀洲區檢察院會通過檢察建議等形式,將從業禁止的判決情況告知教育部門,聯動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教育、人社等相關部門共建從業禁止執行機制。”秀洲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確保後續從業禁止落到實處,為未成年人撐起“保護傘”。

據悉,該案中,多名學生產生心理創傷,秀洲區檢察院及時引入專業心理諮詢師對被害人及家長進行心理干預,修復心理創傷,用專業和愛的力量幫助他們走出陰影。

檢察官建議,每個年齡段都有適合該年齡段的性教育方法,需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針對三四歲的孩子,我們可以通過背兒歌的方式教孩子知道哪些部位不可以碰,要學會拒絕;針對上小學的孩子,我們要告訴孩子不和異性獨處,不保守壞人秘密等;而針對初高中的孩子,我們也要教會她(他)們如何在戀愛中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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