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让“从业禁止”意义非凡

日前,经秀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秀洲区法院依法判处猥亵多名学生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对其宣告了“从业禁止令”,禁止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职业。

据了解,这是全市首次对涉性侵案件的教师宣告“从业禁止”,在推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具有重要意义。

何为“从业禁制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的规定,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本案中,齐某某系嘉兴某小学的返聘教师,在工作时却对多名学生实施猥亵。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在量刑建议中建议法院对其适用从业禁止。

为何要适用从业禁止?虽然《教师法》中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按照规定,齐某某丧失教师资格,不能在公办学校任教。”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官考虑,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校外的辅导培训机构,对老师的资格要求和准入审查并没有那么严格全面,齐某某仍有可能从事教育等相关职业。

为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消除齐某某再次利用教学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公诉人当庭提出对齐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建议禁止齐某某从业的范围覆盖到与教育相关的职业。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

“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常见的特点。”秀洲区检察院公诉部负责人徐悦说,适用从业禁止作为一种保安处分措施,主要是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人起到震慑作用,预防其再次犯罪。限制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在相关行业的从业权利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是‘不得已的正义’选择,是择业自由的人权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的一种权利让渡。

“下一步,秀洲区检察院会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将从业禁止的判决情况告知教育部门,联动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共建从业禁止执行机制。”秀洲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确保后续从业禁止落到实处,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据悉,该案中,多名学生产生心理创伤,秀洲区检察院及时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及家长进行心理干预,修复心理创伤,用专业和爱的力量帮助他们走出阴影。

检察官建议,每个年龄段都有适合该年龄段的性教育方法,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针对三四岁的孩子,我们可以通过背儿歌的方式教孩子知道哪些部位不可以碰,要学会拒绝;针对上小学的孩子,我们要告诉孩子不和异性独处,不保守坏人秘密等;而针对初高中的孩子,我们也要教会她(他)们如何在恋爱中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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