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違法用地?主要包括這20大類,千萬別違法!

違法佔地的主體是違法佔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即實施具體違法佔地行為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那麼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呢?

什麼是違法用地?主要包括這20大類,千萬別違法!

違法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佔有人未按照或者有意曲解,規避《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擅自處置土地的,行為。如非法轉讓、出租農村集體土地或宅基地,部分或者全部佔有國有或集體土地,非法轉讓行政劃撥土地,未達到土地開發條件擅自轉讓土地,縣級以下政府擅自出讓或者非法買賣國有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在臨時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築等。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非法轉讓土地行為

2.破壞耕地行為

3.非法佔地行為

4.非法批地行為

5.侵佔、挪用徵地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行為

6.拒不交還土地的行為

7.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

8.非法批准出讓或者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行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

10.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

11.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行為

12.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行為

13.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行為

14.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行為

15.違反法定要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行為

16.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行為

17.侵佔、挪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行為

18.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行為

19.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絢私舞弊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包括:

①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即將非法佔用的土地恢復到佔用以前的狀態,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恢復到佔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將非法佔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由此而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違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交還原農民集體經濟組織。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非法佔用的農用地上新建了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並且這些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拆除,恢復土地原狀。③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非法佔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沒收。

④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的,除採取上述處罰措施以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但罰款是選擇性適用條款,是否給予罰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而定,至於罰款的具體幅度和標準,應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出明確規定。對非法佔用土地的,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⑤行政處分。給予行政處分的對象是非法佔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是《國務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行使行政處分的機關是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⑥刑事責任。主要是指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時,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等。需要說明的是,構成此罪,必須是非法佔用耕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什麼是違法用地?主要包括這20大類,千萬別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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