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靓号是“霸王条款”?还是营销利器?用户:办了就扔不掉

随着运营商利用“靓号”协议导致一些用户无法办理业务的新闻层出不穷,一些用户说自己的手机号被告知是靓号而导致一些业务办不了,甚至想销户都难,甚至最近有新闻报道,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被指借“靓号”变相额外收费一事持续发酵。

手机靓号是“霸王条款”?还是营销利器?用户:办了就扔不掉

最近有关靓号还是“靓坑”的争议频频出现。如今这“看上去很美”的手机靓号为啥就成了维权撤诉的“热号”及让人心烦不已,乃至甩都甩不掉,的“死号”?所谓“无风不起浪”,深入了解就会发现,这种靓号推广绝不是一种普通的差异化营销手段那么简单,而是从头至尾都存在不少问题与不合理之处。

一方面,这个“靓号”的设定及诸多捆绑本身就不合规也不合理。正如前段时间首开对三大运营商进行罚款先河的安徽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所言,首先,手机号码属于国家资源,国家管理机关并未将这些码号分等级出售给运营商,反而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其次,运营商从码号资源中单方认定划分靓号(吉祥号)行为具有主观性、随意性、无边界性。凭啥你说啥是靓号它就是?又凭啥你想给哪个号捆绑“靓号套餐”就捆绑?运营商自定规则将国家的码号认定哪一个是靓号(吉祥号),哪一个是普通号,其实就是在变相收取选号费,进而从中非法获利,同时却违反了国家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消费权。

手机靓号是“霸王条款”?还是营销利器?用户:办了就扔不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手机靓号是“霸王条款”?还是营销利器?用户:办了就扔不掉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手机靓号是“霸王条款”?还是营销利器?用户:办了就扔不掉

然而大多数运营商的靓号限制事先并未向消费者明示并征得同意,压根就是一种消费欺诈和霸王条款。例如最近报道的四AAAA靓号必须用到2050年,当初办号时移动要求预存话费3万元,且套餐资费升级为最低消费每月388元,才能办理过户,如此令人咂舌的苛刻条件就不说了,毕竟是你情我愿,谁让机主就是一心想要这个号呢!可是按照机主说法,当时运营商并未告知这个套餐有效期到2050年,这不是欺诈是什么?此类情况每个地区还有很多,所以小编在这里告知各位,签署协议前多问,多看,有条件可以录音记录一下,以免粗心大意,导致一些问题,对此各位小伙伴有何看法?欢迎下方评论留言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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