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阴阳合同”案尘埃落定?是否还有另一种处理可能

范冰冰“阴阳合同”案尘埃落定?是否还有另一种处理可能

国庆第二天,税务机关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逃税问题的新闻在朋友圈就炸开了锅。吃瓜群众有说"感谢热心网友崔先生的举报""终于是冰冰凉凉了""几亿。。。明星真的太有钱了",也有热心网友说"范冰冰偷逃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超过8亿,还没有涉嫌犯罪?",范冰冰也第一时间出来道歉。

总体而言,舆论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处理拍手叫好,而一直关注本案进展的我来说,其背后涉及的逃税罪刑事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范冰冰“阴阳合同”案尘埃落定?是否还有另一种处理可能

正如致歉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问题来了,如果税务机关没有下达追缴通知,税务机关就不能移送司法机关?公安司法司法机关就不能介入?

答案是当然可以。

司法实务届对刑法第201条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对首次逃税存在行政处罚前置。根据元典智库查询,(2014)宁刑再初字第1号、(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57号等公开判决文书,终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税务行政机关出局了税收追缴通知书、当事人拒不补缴等证据,即缺少构成逃税罪的前置条件,因此其不构成逃税罪。

而(2013)邵中刑二终字第63号则主张,行为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虽然201条第2款进行了相关说明,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毕竟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对逃税罪刑事立案的前置程序,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对其立案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前置,并不否定“未罚就不能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针对逃税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未罚先移、罚后不缴再移,现在存在争议的就是第一种。辩护律师往往基于刑法第201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存在程序先后的抗辩,实际于法无据。

依据在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精神也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税总发〔2016〕170号)。由此可见,

刑法这条行政处罚前置不等于未作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的《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的第14号案例,确定了一个裁判规则: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一般不宜再对行政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之后刑事判决之前,税务机关又以同一事实以偷税为由对同一当事人能否作出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得到体现。

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这些娱乐圈乱象,法律是时候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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