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六大应用场景离法律AI最近?这场PLUS演说泄露“天机”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读法律头发少。

假如我能对AI许三个愿……小编脑洞大开,无数科幻片场景在脑中不停轮放:

有了AI,不用苦逼地读书,装个芯片开挂三天过法考,这就是解救千万法考生于苦海的义举啊!

大状们加班比正常工作时间还多!8小时工作制只是传说,生存状况堪忧。有了AI,法律意见书和一般的诉讼文书可以秒生成!大状们终于可以带上家人去度假了,满满的幸福感。

法官、检察官们就更不用说了,案卷堆成山、工作饱和度爆表。天天在员额制和办案终身责任制之间苦苦挣扎,撑得下去的继续撑,撑不下去的在转行。AI做信息检索、做非法证据排除、甚至可以做高度类型化案件的裁判,可以解救他们于繁琐的机械工作中。

法学家们对新兴学科和科技工具早已望眼欲穿。实证研究和定量分析人手少、经费不够,却仍要“超质超量”得去完成。顶着厚玻璃眼镜还得天天忙于研读论著、绞尽脑汁做调研。AI可以将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在舆情监测、智能检索、数据分析方面表现优异,教授们终于可以坐看云卷云舒。


这六大应用场景离法律AI最近?这场PLUS演说泄露“天机”

在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召开前夕,由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司法智库学会主办的“加法”(PLUS)演说会在长宁校区小礼堂举行。

在这场主题为“法律人工智能的真实当下与可能未来”的演说会现场,律新社听到了来自公检法、科技企业和法学界对于法律人积极拥抱人工智能的热情与希冀。律新社特邀华政文伯书院院长、学科规划处处长杨忠孝教授,曾被评为全国十佳公诉人、现任华宇元典法律研究院业务专家的叶衍艳对AI的应用场景作说明和总结。另外,在现场亲身感受了华政学子对AI法律应用的浓厚兴趣,律新社特邀两位华政政治研究院的硕士研究生蒙诺羿、杨宇霄对应用场景作个人点评,看看未来的律政精英对AI的看法和态度。

作为引领未来颠覆性战略性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一方面将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同时也会带来诸多新型权责、义务等方面关系的重大变革。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周立志


场景一:AI助力三天过法考

“人工智能拟人论”——

这六大应用场景离法律AI最近?这场PLUS演说泄露“天机”

上海闵行法院法官李岳

素质相当于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中的“硬件”,比如智力可以被近似地看作人工智能的“算力”;知识相当于“数据”;能力相当于“算法”和“技术”;技能相当于具体应用。上海闵行法院法官李岳将AI与法律人的职业能力进行对标,将法律人的素质、知识、能力分别对应AI的硬件、数据、应用。

人脑可植入芯片,用三天完成四年的学习和记忆。于是,不再有天天秉烛夜读、茶饭不思的法考生。法考生们大可以解放身心,投身通识学习、新兴学科研究等等。

评论——

AI帮助学生3天通过法考,并不现实。通过AI辅助法学生学习法考,这在目前已经有了很多应用。目前AI辅助法学考试以“智能推荐”的系统为主。由于法律语言的处理难度比一般的自然语言处理要高很多,而且深度学习的算法并不会对得出的结果进行解释。因此以“智能推荐”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并不能真正帮助学生理解题目背后的知识点,目前仅能发挥辅助性作用,并不能达到快速通过的效果。

场景二:AI应用于检察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正义的智能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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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元典法律研究院业务专家叶衍艳

华宇元典的叶衍艳在专访中告诉律新社,曾作为“十佳公诉人”的她,就公诉工作出发谈了她的看法。AI是解决劳力所不能及问题,而不是脑力所不能及。在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审查中,AI可以发现一名侦查人员同时对两名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询问,可以推断违反《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必须有两名以上询问人对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询问。检察官不是做不到,而是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做。由AI替代就显得云淡风轻多了。

评论——

AI运用于非法证据排除是非常可行的,既可以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也可以提高审查质量。相较于人类检察官,AI以其强大的云计算功能可以更加快速高效的审查大量数据,其工作效率是无与伦比的。AI还有极强的深度学习能力,在进行大量的证据排查后可以总结制作出某个地区或者某类案件证据的规律性表现,可以使得以后证据的审查更加有指向性。

场景三:AI可以替代法官定罪量刑

“AI法律裁判之刍议”——

这不是AI妖魔化的前奏,也不是惊世骇俗的洞见。接地气一点说,这是一场法律人和技术人的深度合作。叶衍艳在她的演说中提到:AI在定罪和量刑这两大司法场景的运用,一方面体现了法律AI的重要意义和基本模式,即根据过往的大数据,构建数据模型,从而实现智能推送,辅助办案。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目前AI对司法的辅助还是明显局限的。借用《三体》作家刘慈欣的话,法律AI不过处在刚刚起步的史前时代。

机器能够从过往判决书等法律文本中提取出和定性量刑有关的数据,从词语、句子、篇章角度分析各种法律文书,构建法律知识图谱,帮助机器自动认知各种法律概念。而后对数据进行知识建模,相关框架系统的建构,法律规则的运用。如此这般、这般如此,AI就能完成司法量刑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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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说现场

评论——

如果我们一味只追求效率和结案率,而让机器人法官和机器人律师来代表人类进行司法活动,那么这就和法律的本质相违背,也必然产生算法“暴政”。人工智能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充当的最主要角色是秘书和助手,其本质上是辅助性的,它产生的目的是让人可以更加有效率地参与司法活动,而不是代替人参加司法活动。

场景四:AI出具法律意见书与诉讼文书

“是灾难还是解脱?”——

代写法律文书和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服务业需求量大,且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业务。叶衍艳认为,一些容易格式化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意见书,可以通过人工智能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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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智能CEO孙林君

实在智能的CEO孙林君也持类似的看法。由于数据大量的积累,各行各业在从人力密集型向AI密集型转变,在转变过程中,人的大量的重复劳动,是可以被替代的,我们从简单的,重复劳动的事情做起,是最容易见成效,产生价值的。他认为,解决行业最痛最难的点不一定适合AI去做,反而说相对简单和重复的事情是适合AI去做的,其余的部分交给人。

那么3000元一份的法律意见书或者简单的诉讼文书会变成随处可得的公共法律资源吗?这究竟会是律师们“体力活”的解脱,还是动摇法律服务业的基础根基?

评论——

AI代写法律意见书和诉讼文书,这已经出现很多实践,而且代写的结果非常好。目前AI代写的法律意见书是较为简单的法律情形,但是由于法律意见书的综合程度并不高,因此弱人工智能的不断迭代,可以轻松胜任这一工作。但是这类技术对初级律师的结业会产生很大冲击。

场景五:AI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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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说现场

“法律机器人之初体验”——

江苏太仓出现首个无人律所。法律机器人在太仓所有的公共法律服务点普及,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的县市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其实,法律机器人的作用还是限于对一般民商事案件进行分类,并找到相应的法律服务或司法资源进行需求匹配。而在“12348上海法网”,可以通过小程序中的AI技术,实现简单的法律咨询和需求匹配。

评论——

AI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对社会有很大的正面效益,但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实践存在很多困难。由于法律语言的特殊性以及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很多现实中的问题,通过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的效果并不理想。如果进行长段落的输入,匹配程度会降低,得出的结果也很一般。此外,AI对于生活中设计情感因素的案件很难进行判断。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离与不离不是简单的输入几个信息、几个关键词就可以得出答案的。

场景六:AI应用与法治指数研究

“规制竞争的不二利器”——


这六大应用场景离法律AI最近?这场PLUS演说泄露“天机”

华东政法大学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指数研究院院长高奇琦教授

近年法治指数作为各城市各国家刺激经济增长,招揽优质资本和项目的重要工具,也是全球规制竞争中及其重要的一个风向性指标。华东政法大学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指数研究院院长高奇琦教授,认为定量研究在法治指数研究领域成为科学性的一大支点。而数据作为定量研究的基础和样本,也是研究过程中最大的难点之一。

从研究数据的角度,通过AI可以进行情境式、全面、交叉学科、实时的研究,他归纳为“全境交时”。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

评论——

指数研究的一大困境时数据来源不足。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极大的缩短数据搜集时间,并且在数据整合方面有很大的优势。通过人工智能的实时数据监控,指数可以在短时间进行更新和发布,指数的时效性得到保障。AI技术的困境在于,由于弱人工智能的综合能力不强,因此对跨学科数据很难进行综合分析。

杨忠孝教授 智能与司法之前景与规制


这六大应用场景离法律AI最近?这场PLUS演说泄露“天机”

华政文伯书院院长、学科规划处处长杨忠孝

杨忠孝教授是华东政法大学的教学明星。他提倡通识教育,并提出基于要素分析方法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定位,改变法学学科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单一学术培养模式,确定不同的法学学课研究生培养机构不同的培养任务。华政现在也有人工智能和法律的相关课程教学。

在学术领域,他对民法、商法都有着深厚的造诣,在许多学术活动中发表了观点。因其博学多才、平易近人,在许多媒体和会议上,成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的“代言人”。律新社有幸请杨忠孝院长为智能司法做总结。

要预测未来人工智能与司法以什么样的形态出现,至少现在还是非常困难的。尤其需要明确的是,作为一种技术在现实社会中应用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于技术应用的态度与规则,而不是技术本身决定的。也就是说,司法活动本身是法治系统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改变都需要严格论证才可以进行。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是提供“公正”的基本方式。司法机关履行司法职能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的活动,法律思维体现为概念思维、类型化思维、程序思维、逻辑思维、价值判断等特点。其中,包括价值判断在内的各种思维运用与判断都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

客观而言,对于现实的司法活动而言,无论是案件的裁判或者是司法管理活动,一部分的工作如果采用人工智能提供支持,大致是可以肯定的。当然,对于司法活动哪一些内容采用人工智能或者其他技术支持,需要经过分析论证,审慎引入。例如,对于典型类型案件,通过现有裁判数据的信息,经过一定的算法,获得裁判参考意见,有利于为法官审理案件。但是,在类型化的案件中出现新的因素的时候,人工智能丧失大数据的支撑,就必然需要司法人员根据司法的规则予以处理。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人工智能与司法的链接问题上,至少需要讨论: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发现的能力,是否允许人工智能具有规范发明的权力。

如果允许人工智能就新出现的、影响案件裁判的因素,作出影响案件的审判,实际上是人类将事务的价值判断权让渡给人工智能,这是极其危险的。众所周知,在立法过程中,规范的发现与确立常常会出现伦理上的充分冲突而达成妥协与共识。立法伦理与司法伦理可以不断激励人们对于真善美的情景,不断激励对于真善美的向往与追求。如果允许未来人工智能完全替代人类完成司法活动,而人工智能在行使判断权过程中不再存在价值冲突,不再受哲学、政治、道德、伦理的洗礼,也使得人类丧失进步的机会。

当然,人工智能与司法的关系,如同其他相关涉及人工智能问题研究的思路一样,需要考虑强人工智能、一般人工智能、弱人工高智能不同的层面讨论,也可以从近期、中期、远期不同的阶段进行分析。但是,人工智能与司法链接,一定需要确定一些前提:

一,人工智能支持或者参与司法活动的约束机制。司法活动本身是人类社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有“人性”的活动。脱离“人性”的司法活动就不是真正的司法活动。

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所有的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属性。这种主观属性只能归属于人类。人工智慧的决策支持不是完整的判断权,不能脱离人的判断权而独立存在。

三,人工智能或许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或者既有的裁决,就现实的争议案件提供判断建议。将其作为裁判参考或者作为中立评估意见,助力当事人争议的协商解决,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如果人工智能一定程度引入司法活动,人工智能发生各种“错误”或者“偏离性”行为都是可能的。现实中,人工智能出现的“决策错误”也可能在包括“智能司法”中出现。因此,避免智能司法错误是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同时必须具备的解决方案。在没有解决方案之前,不应当草率进行所谓的探索与尝试。

五,不能不说,社会发生变革之后,法律作为一种稳定的力量,存在“保守”的倾向。在人工智能引入司法领域之前,应当首先完成伦理审查与充分的风险评估。在此之前适度的“保守”态度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科学无禁区,但是在科学与技术发展对于社会产生影响的时候,必须遵守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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