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事又查人,如此「雙罰單」擊中痛癢

企業單位出現了環境違法行為,理所當然會受到法律處罰。但事情到此並沒有完,因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企業單位負責人也很有可能一起被處罰。


最近,常熟市海虞鎮政府綜合執法局就對一家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的企業及其負責人,開出了“雙罰單”,分別罰款20萬元和5萬元。

那麼,處罰了企業還要處罰企業負責人,是不是過於嚴苛了呢?其實不然,因為從法理上來講,這與“汙染入刑”的法律精神是一脈相承的。而且,“雙罰單”對於落實環境保護的企業主體作用,也是一種強化和“加持”。試想一下,假如發生環境違法了,統統只需企業來買單而與企業負責人無關的話,那麼企業主體作用又如何能落實到位呢?

其實,早在多年前,蘇州就推出了環保部門與監察部門的聯動機制,針對的就是落實環境保護的企業主體作用,一旦企業發生環境違法行為,既要“查事”又要“查人”。通過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激發“人”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觀能動性,提升其環保意識、責任意識。尤其是對於黨員幹部來說,“查事”又“查人”的制度無疑更能發揮警示作用。

再往深一點看,“雙罰單”雖然罰的是錢,但真的不僅僅是錢的事。現代社會是信用社會,企業單位因環境違法挨罰,是失信;企業單位負責人同時挨罰,同樣也是失信。隨著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失信的企業會在市場上寸步難行,失信的企業單位負責人日子肯定也不會好過。因此,環境違法,“雙罰單”應當看成是一種警醒。

轉自《蘇州日報》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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