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事又查人,如此“双罚单”击中痛痒

企业单位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理所当然会受到法律处罚。但事情到此并没有完,因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单位负责人也很有可能一起被处罚。


最近,常熟市海虞镇政府综合执法局就对一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开出了“双罚单”,分别罚款20万元和5万元。

那么,处罚了企业还要处罚企业负责人,是不是过于严苛了呢?其实不然,因为从法理上来讲,这与“污染入刑”的法律精神是一脉相承的。而且,“双罚单”对于落实环境保护的企业主体作用,也是一种强化和“加持”。试想一下,假如发生环境违法了,统统只需企业来买单而与企业负责人无关的话,那么企业主体作用又如何能落实到位呢?

其实,早在多年前,苏州就推出了环保部门与监察部门的联动机制,针对的就是落实环境保护的企业主体作用,一旦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既要“查事”又要“查人”。通过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激发“人”在环境保护中的主观能动性,提升其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尤其是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查事”又“查人”的制度无疑更能发挥警示作用。

再往深一点看,“双罚单”虽然罚的是钱,但真的不仅仅是钱的事。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企业单位因环境违法挨罚,是失信;企业单位负责人同时挨罚,同样也是失信。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的企业会在市场上寸步难行,失信的企业单位负责人日子肯定也不会好过。因此,环境违法,“双罚单”应当看成是一种警醒。

转自《苏州日报》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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