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什么后果?

案情概述

黄于2013年4月1日应聘到特公司工作,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每月工资5000元。在特润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3年10月24日,特润公司要求黄补签劳动合同,黄不接受补签,特公司当日向黄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黄之间的劳动关系。

3、黄于2014年5月15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问题。仲裁裁决:特公司支付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9138元。黄、特公司不服,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特公司是否应当向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特公司支付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人民币29000元;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特公司不应支付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黄作为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其清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黄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特公司拒绝的事实,其在与特公司存在争议后又以特公司未履行自己职责范围内事项为由要求特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黄主张双倍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省高院再审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黄在特公司工作超过一个月,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特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特公司应当向黄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24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9000元。

案例索引

(2018)川民再6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分析

实务中,许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后,不积极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员工以劳动合同保障劳动权益,用人单位不作为的行为属于侵害员工的利益,应当承担不签订劳动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应支付员工每月双倍工资,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公司的员工不会因为身份的不同,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担任人事经理,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样有享受两倍工资的权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责任,能够督促用人单位积极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此案例具有很好地借鉴意义。(编辑:刘律师 微信:1570296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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