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最高法院:合同解除後如何清算?是否需恢復至訂約前的狀態?

「经典案例」最高法院:合同解除后如何清算?是否需恢复至订约前的状态?

「经典案例」最高法院:合同解除后如何清算?是否需恢复至订约前的状态?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楊巍(北京兩高重大疑難案件律師團隊)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解除的原則是恢復到合同未簽訂前之狀態,不能恢復的要進行補救和賠償

合同是商事交易的重要基礎,合同法領域的法律問題看似簡單,實則涉及諸多疑難複雜的實務問題,是大多數重大疑難商事案件的癥結所在。為此,應業內朋友要求,我們結合多年實務經驗,開啟了合同法系列文章的寫作,將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典型案例為素材,對合同法實務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向讀者朋友傳遞真正有用的實務“乾貨”。

閱讀提示:合同解除後如何進行清算,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題,本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了充分闡述,對該類爭議問題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的原則是恢復到合同未簽訂前之狀態,不能恢復的要進行補救和賠償,也即能夠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的,需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不能相互返還的和恢復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要求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一、2015年8月16日,浙雲海公司、沃潤公司、胡德勝、胡方心簽訂四方協議,約定沃潤公司以2.496億元的價格受讓浙雲海公司開發整理的特定區域土地中的1800畝的開發權及開發成果,所支付的對價為兩部分,一部分以沃潤公司對胡德勝享有的1.496億元債權抵銷沃潤公司等額付款義務,一部分為沃潤公司承諾支付的差額1億元,另胡德勝以自己實際控制和支配的浙雲海公司26%股權(胡方心名義持有)轉讓給浙雲海公司其他股東。

二、因浙雲海公司未交付約定項目,胡德勝也未將其控制股權轉讓浙雲海公司其他股東,沃潤公司遂於2016年1月6日向甘肅高院起訴,請求:解除四方協議;浙雲海公司、胡德勝、胡方心共同向沃潤公司償還1.496億元,並承擔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甘肅高院判決:解除四方協議;浙雲海公司賠償沃潤公司損失1.496億元。

三、浙雲海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改判:解除四方協議;駁回沃潤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首先,四方協議已無法繼續履行,對此,各方均無異議。沃潤公司據此請求解除該協議,各方亦無異議。

其次,四方協議解除後,名義上已為浙雲海公司享有的債權恢復為由沃潤公司繼續享有和支配,浙雲海公司無須對沃潤公司支付相應價款。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該規定,合同解除的原則是恢復到合同未簽訂前之狀態,不能恢復的要進行補救和賠償,也即能夠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的,需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不能相互返還的和恢復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沃潤公司僅在形式上將享有的債權衝抵了部分轉讓款,浙雲海公司尚未交付約定項目,胡德勝也未將其控制股權轉讓浙雲海公司其他股東。四方協議解除後,符合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的情形,依法應作恢復原狀處理,即名義上已為浙雲海公司享有的債權恢復為由沃潤公司繼續享有和支配,沃潤公司不能再向浙雲海公司主張相應債權。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當事人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具體方式,避免在合同解除後就如何清算髮生爭議。

二、當事人應儘可能地在合同中約定對方每一項義務相對應的違約責任,可約定明確的違約金數額,也可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在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依據違約條款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本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關於合同解除及相關法律後果問題。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四方協議已無法繼續履行,對此,各方均無異議。沃潤公司據此請求解除該協議,各方亦無異議。審理中,作為合同解除相對方無論是否同意解除,均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除。原審根據合同相對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和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等情形,確認四方協議解除,依法有據。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合同解除的上述法律規定,合同解除的原則是恢復到合同未簽訂前之狀態,不能恢復的要進行補救和賠償,也即能夠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的,需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不能相互返還的和恢復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要求賠償損失。根據本案四方協議的主要內容和履行實際,沃潤公司僅在形式上將享有的債權衝抵了部分轉讓款,浙雲海公司尚未交付約定項目,胡德勝也未將其控制股權轉讓浙雲海公司其他股東。四方協議解除後,符合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的情形,依法應作恢復原狀處理,即名義上已為浙雲海公司享有的債權恢復為由沃潤公司繼續享有和支配,沃潤公司不能再向浙雲海公司主張相應債權。原審認為沃潤公司的上述債權無法恢復,無事實和法律根據,本院予以糾正。

沃潤公司認為其已將債權憑證交付浙雲海公司,按約其與胡德勝之間的債權已經消滅,無法恢復,並未提供證據,也無法律依據。根據四方協議第二條之約定,沃潤公司與胡德勝存在的債權債務事實及具體數額,胡德勝已作出承認,據此,其債權不存在無法主張的情形。同時,四方協議第六條第一款亦明確約定,本協議簽署生效後,沃潤公司對胡德勝享有的債權消滅,沃潤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胡德勝主張原債權;如因本協議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導致沃潤公司債權無法實現的,胡德勝對本協議約定的債務仍應承擔還款責任,也即合同生效後,沃潤公司不再向胡德勝主張債權;但同時約定如果合同被解除,沃潤公司的債權無法實現時,胡德勝仍應承擔還款責任,即恢復到原債權債務關係。據此,

合同解除後,恢復原狀並不違背協議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損害各方利益。沃潤公司在協議解除後,不同意恢復其對胡德勝的債權,實有轉嫁債務風險之嫌,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甘肅浙雲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甘肅沃潤商貿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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