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法院为何判银行全额“买单”?

银行卡被盗刷,法院为何判银行全额“买单”?

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卡里的钱为何没了?彭水李先生最近就遇到奇怪事。

李先生报警后经与银行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对储户的存款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该对被盗刷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彭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银行应当对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李先生被盗刷的131600元由银行全额“买单”。目前,银行已全额赔付。

卡里的钱“飞”了

5月7日15时20分,李先生突然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提示:“您的卡消费49800元”,10秒后再收到“您的卡消费49400元”,20秒后又收到“您的卡消费31600元”。

连续收到三条短信,李先生急出了一身冷汗。他说:“平时这张卡都是随身携带,就连老婆也不知道该银行卡的密码”,他被吓了一大跳,一路飞奔,前往最近的银行查询。

在银行发现卡里的钱确实少了以后,李先生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民警即刻对李先生的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就相关问题作了询问笔录。

银行卡继续被盗刷

就在民警询问时,李先生收到了第四条银行卡里钱被“消费”的短信。此时,他的银行卡里仅有800元钱,却被犯罪嫌疑人再次盗刷。

在民警建议下,为证明自己人、卡没有分离,在询问结束后,李先生专程前往银行柜台,在该卡中存入100元,并办理了挂失手续。

协商无果状告银行

李先生向银行提出,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导致其存款被非法消费,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则坚持说,储户消费时需凭卡及密码,认为己方无责。

李先生的钱为什么“飞”了?是否构成盗刷?银行和卡主李先生分别该承担多少责任?对于这些问题,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多次协商均未果。

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将钱存入银行,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具有保障银行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储户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

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先生持有的涉案借记卡是否存在被制作成伪卡后盗刷的情况?

审理法官认为,李先生作为储户将钱款存入银行后,其存款所有权即转移给银行,李先生作为借记卡的持卡人享有的是对银行的金钱给付债权,而非存款的所有权。

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和负有全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合同义务。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损失的利益衡量来比较分析,银行并未举示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的交易中李先生存在密码泄露过错的证据,所以,涉案借记卡协议中所约定的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被盗刷的13万余元,全额由银行“买单”。

法官揭秘,充分证据让银行承担全责

为何在李先生的银行卡盗刷案件中,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责?对此,重庆晨报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

法官介绍,本案的判决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观点和意见,最终做出了双方都信服的判决。

具体来说,就是李先生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当时并未人卡分离。此后,李先生在前往银行存钱、挂失等,不仅取得了民警、银行工作人员的辅证,全程也进行了录音录像,并把这些证据悉数提交给了法庭。

而银行方面,则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李先生泄露了密码或在银行卡使用中存在过错。

综上,李先生的借记卡在消费时必须凭签字和密码,案发当时李先生正在彭水县城并且真实的银行卡就在李先生身上,从案发的地点和时间间隔来看,应当认定该借记卡被复制或者克隆。

法官提醒:注意这些,以免银行卡被盗刷

此案的主审法官提醒持卡人,平时在公共场合刷卡消费时应保管好密码。

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当事人首先应保存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并到距离最近的银行或自动存取款机进行存款或取款业务,保留操作记录,留存好真实的银行卡与你未分离以及你本人及卡所在位置的证据。

其次,马上到银行窗口或通过电话的方式办理挂失业务,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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