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小課堂「第十三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六章 對外貿易秩序

第三十二條 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

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有前款違法行為,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條 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佈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有前款違法行為,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四條 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二)騙取出口退稅;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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