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人工授精生的孩子與我沒血緣關係,我不養!法院能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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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紅(化名)與張彬(化名)結婚後多年不孕,經醫院檢查,是張彬無生育能力。二人於是到醫院,為李紅實施人工授精手術。不久,李紅懷孕,並生育一子。之後,夫妻雙方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又長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李紅訴至法院,請求與張彬離婚,孩子歸原告李紅撫養,張彬負擔撫養費用。張彬稱孩子是李紅未經被告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與其沒有血緣關係。“如果孩子由我撫養教育,我可以負擔撫養費用;如果由原告撫養,我不負擔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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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經查明,實施人工授精時,張彬在現場,並未提出反對或者不同的意見。法院審理認為,李紅和張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孩子,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無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張彬現在否認當初同意李紅做人工授精手術,並籍此拒絕負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其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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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依據

《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覆函》: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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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閱讀:人工授精有哪些法律規定

2001年,衛生部頒佈《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對輔助生殖技術有關問題做了規定,其中包括人工授精。這個管理規定裡邊使用的術語是“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看上去有沒有很高端的樣子?其實主要也就體內受精(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試管嬰兒)兩種!

其一,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將精液注入女性體內以取代性交途徑使其妊娠的一種方法。根據精液來源不同,分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其中供精人工受精的,應當與衛生部批准的人類精子庫簽訂供精協議,嚴禁私自採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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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是指從女性體內取出卵子,在器皿內培養後,加入經技術處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後,繼續培養,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時,再轉移到子宮內著床,發育成胎兒直至分娩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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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問題?法律問題?

視為婚生子女的,不僅指人工授精的方式,還應包括上述管理辦法中體外受精方式生育的子女,該類子女的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毋庸置疑。但是某種情況下,通過灰色方式生育的子女該如何認定其地位?如丈夫被戴綠帽子生育的子女,又如夫妻雙方同意由妻子與其他男子發生性行為而懷孕生育的子女。僅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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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應根據最高院覆函的精神,重視夫妻雙方對人工授精的合意,考慮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是否有利等綜合判斷。開放試題,歡迎拍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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