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人工授精生的孩子与我没血缘关系,我不养!法院能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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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看案例

李红(化名)与张彬(化名)结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张彬无生育能力。二人于是到医院,为李红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不久,李红怀孕,并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李红诉至法院,请求与张彬离婚,孩子归原告李红抚养,张彬负担抚养费用。张彬称孩子是李红未经被告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其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教育,我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原告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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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查明,实施人工授精时,张彬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李红和张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张彬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李红做人工授精手术,并籍此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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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依据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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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人工授精有哪些法律规定

2001年,卫生部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辅助生殖技术有关问题做了规定,其中包括人工授精。这个管理规定里边使用的术语是“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看上去有没有很高端的样子?其实主要也就体内受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种!

其一,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其中供精人工受精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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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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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问题?法律问题?

视为婚生子女的,不仅指人工授精的方式,还应包括上述管理办法中体外受精方式生育的子女,该类子女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毋庸置疑。但是某种情况下,通过灰色方式生育的子女该如何认定其地位?如丈夫被戴绿帽子生育的子女,又如夫妻双方同意由妻子与其他男子发生性行为而怀孕生育的子女。仅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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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应根据最高院复函的精神,重视夫妻双方对人工授精的合意,考虑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等综合判断。开放试题,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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