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課堂|懷孕女員工被辭退,竟因凌晨沒回微信?!

職場上,人來人往已是常規。但在不久前,王小姐懷了身孕,卻接到了公司一封辭退信,理由卻是因為晚上沒回微信......

7月下旬,懷有身孕的某餐飲店職工王小姐帶著一肚子委屈來到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尋求幫助。她說,自己被辭退了,但公司給的理由卻是:因為沒有及時彙報工作!

王小姐說,一年前的7月,她進入某飲品店工作,擔任店長的職務,雙方約定工資為“保底+業績提成+加班費”模式,但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王小姐一直恪盡職守,公司對她的表現也還滿意。今年6月的一天,王小姐發現自己懷孕了,她樂呵呵地把這個消息和同事分享了。

喜悅和樂的氛圍,在7月初的一天發生了轉折。那天22點23分,公司負責人在工作微信群裡發言說,要求10分鐘內上報當月營業額,不發就辭退。由於當時已經較晚,不屬於上班時間,王小姐因已入睡未及時回覆。於是,10分鐘過後,這位負責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你已被辭退”。

第二天一早,在王小姐去店裡上班時,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時彙報工作已被辭退,並拒絕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資。

维权课堂|怀孕女员工被辞退,竟因凌晨没回微信?!

憑什麼就可以辭退了我?他們的理由站得住腳嗎?

懷著這些疑問和憤怒,今年7月底的一天,王小姐來到了服務中心信訪。

在律師的幫助下,王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很快,王小姐的單位在收到開庭通知後主動聯繫律師與王小姐進行調解,在律師的幫助下王小姐終於拿到了18000元的賠償金。而這一天距離王小姐被辭退,只有15天時間。

其實,職場上類似的不公平待遇還有很多!

2011年10月,劉女士進入一家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該公司為劉女士辦理了社會保險。2013年1月,該公司以劉女士懷孕期間違反公司紀律為由將其辭退。

2011年3月,張女士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某公司未為張女士辦理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2012年6月公司口頭辭退張女士並停發其工資。2012年7月,張女士產子,花費生育醫療費。張女士多次找公司主張權利未果

那麼,女性在職場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單位能否以未及時彙報工作為由辭退孕期女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說,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同時,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此外,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裡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懷孕是否就是女職工的“尚方寶劍”,一點也動不得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即使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如果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該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針對三起事件,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王女士案例分析

王女士的用人單位存在兩個違法之處:

一是沒有及時與王小姐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二是在王小姐懷孕期間以其未及時彙報工作為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王小姐已經在該單位工作滿一年時間,用人單位卻一直沒有與王小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意思,但是根據王小姐的工作證及工作微信聊天記錄等材料,可以證明王小姐與該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且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小姐有權要求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女員工懷孕期間,我們的法律也給予了特別的保護。用人單位實質是在得知王小姐懷孕後,隨意捏造理由,辭退處於孕期的王小姐,用人單位該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田某支付賠償金。

劉女士案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除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在劉女士的案件中,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期間以其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關係證據不足,故劉女士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應予支持。遂判決:一、這家公司於判決十日內支付劉女士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98萬元,並恢復勞動關係。

宣判後,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張女士案例分析

在張女士的事件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未為張女士辦理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致使張女士無法享受生育保險。

公司對其損失應予賠償,並應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支付生育津貼。

故判決:某公司向張女士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5萬元、經濟賠償金4500元、生育醫療費損失7200元及生育津貼45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维权课堂|怀孕女员工被辞退,竟因凌晨没回微信?!

因為懷孕生子與單位發生種種糾紛是困擾許多職場女性的問題。職場孕媽到底應該如何維護懷孕、生育以及哺乳等“三期”期間的權利?

女員工懷孕維權攻略

攻略一:“隱孕”沒必要,單位不能以懷孕為由解聘

一些職場女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會遇到“三年內不允許懷孕”類似條款。根據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生育行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權益,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女職工的生育權。單位強行與女職工約定禁止生育條款,缺乏合法性依據,應屬無效。

攻略二:正常產檢受保護,單位無權扣工資

一些單位將女性例行產檢作為事假扣除工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攻略三:懷孕後正常工作,單位不得降低工資待遇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待遇。女職工由於特殊的生理原因,其在孕期的勞動權利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性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因女職工懷孕而對其進行歧視性管理,肆意降低其薪酬水平,侵犯孕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最後,在這裡提醒大家!如果在職場上受到不公平待遇,千萬要記得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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