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课堂|怀孕女员工被辞退,竟因凌晨没回微信?!

职场上,人来人往已是常规。但在不久前,王小姐怀了身孕,却接到了公司一封辞退信,理由却是因为晚上没回微信......

7月下旬,怀有身孕的某餐饮店职工王小姐带着一肚子委屈来到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她说,自己被辞退了,但公司给的理由却是:因为没有及时汇报工作!

王小姐说,一年前的7月,她进入某饮品店工作,担任店长的职务,双方约定工资为“保底+业绩提成+加班费”模式,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王小姐一直恪尽职守,公司对她的表现也还满意。今年6月的一天,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乐呵呵地把这个消息和同事分享了。

喜悦和乐的氛围,在7月初的一天发生了转折。那天22点23分,公司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里发言说,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由于当时已经较晚,不属于上班时间,王小姐因已入睡未及时回复。于是,10分钟过后,这位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你已被辞退”。

第二天一早,在王小姐去店里上班时,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时汇报工作已被辞退,并拒绝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资。

维权课堂|怀孕女员工被辞退,竟因凌晨没回微信?!

凭什么就可以辞退了我?他们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怀着这些疑问和愤怒,今年7月底的一天,王小姐来到了服务中心信访。

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很快,王小姐的单位在收到开庭通知后主动联系律师与王小姐进行调解,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终于拿到了18000元的赔偿金。而这一天距离王小姐被辞退,只有15天时间。

其实,职场上类似的不公平待遇还有很多!

2011年10月,刘女士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刘女士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1月,该公司以刘女士怀孕期间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

2011年3月,张女士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张女士办理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2012年6月公司口头辞退张女士并停发其工资。2012年7月,张女士产子,花费生育医疗费。张女士多次找公司主张权利未果

那么,女性在职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单位能否以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辞退孕期女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说,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同时,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怀孕是否就是女职工的“尚方宝剑”,一点也动不得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针对三起事件,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王女士案例分析

王女士的用人单位存在两个违法之处:

一是没有及时与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二是在王小姐怀孕期间以其未及时汇报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小姐已经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时间,用人单位却一直没有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但是根据王小姐的工作证及工作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王小姐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小姐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女员工怀孕期间,我们的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保护。用人单位实质是在得知王小姐怀孕后,随意捏造理由,辞退处于孕期的王小姐,用人单位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田某支付赔偿金。

刘女士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在刘女士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故刘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应予支持。遂判决:一、这家公司于判决十日内支付刘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万元,并恢复劳动关系。

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张女士案例分析

在张女士的事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为张女士办理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致使张女士无法享受生育保险。

公司对其损失应予赔偿,并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故判决:某公司向张女士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经济赔偿金4500元、生育医疗费损失7200元及生育津贴4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维权课堂|怀孕女员工被辞退,竟因凌晨没回微信?!

因为怀孕生子与单位发生种种纠纷是困扰许多职场女性的问题。职场孕妈到底应该如何维护怀孕、生育以及哺乳等“三期”期间的权利?

女员工怀孕维权攻略

攻略一:“隐孕”没必要,单位不能以怀孕为由解聘

一些职场女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遇到“三年内不允许怀孕”类似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单位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应属无效。

攻略二:正常产检受保护,单位无权扣工资

一些单位将女性例行产检作为事假扣除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攻略三:怀孕后正常工作,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女职工由于特殊的生理原因,其在孕期的劳动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对其进行歧视性管理,肆意降低其薪酬水平,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在职场上受到不公平待遇,千万要记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妇女维权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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