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光旖旎的長江寶島長青沙
(南通市通州區所屬部分稱為開沙島)
不僅是我市的城市綠肺
也是如皋145萬人民的水源涵養地
就在這裡
在寶島如皋與通州邊界地區
一夥不法分子
瘋狂地進行著汙染環境的犯罪勾當
(以上圖片由文定雉水分別拍攝於長青沙和開沙島)
案情回顧
被告人陶某某等11人於2016年6月至12月間,先後分別結夥,租用被告人施某某位於南通市通州區五接鎮的養豬場廠房,在無汙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經營鐵件“發黑”加工。
同時私設暗管將“發黑”產生的有毒廢水直接排放至偷挖的三個滲坑內,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
8月23日,由章智敏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如皋首例“七人合議庭”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宣判。
本案開庭前召開了庭前會議,庭審結束後,合議庭成員又對案件進行評議,並提請審委會討論。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陶某某、唐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滲坑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汙染環境罪。
被告人施某某明知上述被告人實施的行為會汙染環境,仍然為其提供場所和幫助,構成汙染環境罪。
考慮到部分被告人自首、立功、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退出違法所得、繳納生態修復費用等情節,依法對被告人陶某某等12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一年五個月有期徒刑,並處一萬三千元至八萬一千元罰金,追繳違法所得,禁止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汙有關的活動,12名被告人分別或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13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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