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發黴過期10年也敢賣?涉疫情經濟犯罪令人觸目驚心

【原標題】涉疫情經濟犯罪,檢察機關嚴查嚴懲超千件

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物資用品成為市場“搶手貨”。一些不法分子利慾薰心,乘機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醫用酒精、消毒液等產品,牟取非法利益。各地類似案件多發高發,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已介入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經濟犯罪案件超千件。

將劣質消毒液賣給政府防疫指揮部,將進價12元的口罩提價到128元……近日,最高檢發佈一批涉疫情經濟犯罪典型案例。這類經濟犯罪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而且嚴重侵犯人民群眾尤其是一線參與醫護和防疫人員的健康安全。不少案件涉及口罩、消毒水、防護服等防疫基礎性物資用品,危害更為直接、影響更為惡劣。

劣質消毒液竟被賣給防疫指揮部

當前,防疫物資對防控工作格外重要。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慾薰心,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醫用酒精、消毒液等產品,牟取非法利益。

1月25日,湖北孝感的楊某見當地疫情比較嚴重、防疫物資比較緊缺,遂與桂某商議做防疫物資生意,由桂某負責組織貨源,由楊某負責銷售。1月27日,桂某從石家莊購買了30700公斤“衛藍”牌84消毒液,並於1月31日運至孝感。

當天,楊某與桂某在收貨時,發現該批84消毒液與“衛藍”牌商標品牌、生產廠家及產品合格證書均不一致。而且這批消毒液沒有粘貼商標,而是將商標標識與貨物分開擱放,商標也未剪裁,也看不到應有的“消準”字。

桂某和楊某明知上述情況,仍將其中2000公斤消毒液銷售給孝感市孝南區某鎮政府防疫指揮部,將4000公斤銷售給孝南區另一鎮政府防疫指揮部,將24000公斤銷售給藥商劉某,銷售金額共計14.8萬元。藥商劉某銷售給孝感市某區防疫指揮部10000公斤,銷售給孝感某藥店10450公斤。

2月1日,該藥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並被扣押。經鑑定,該批“冀藍”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達標,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屬於不合格產品。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同時抄送檢察機關。2月20日,孝感市檢察院對桂某、楊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批捕。

利用防疫物資非法牟利案件多發高發

“在這次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物資用品成為市場‘搶手貨’,也容易成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對象。”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介紹,從各地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看,這類案件多發高發。

記者梳理典型案例發現,這類犯罪主體中,既有連鎖藥房、醫藥公司、具有相關從業背景的人員,也有在疫情防控期間臨時起意、從中牟取暴利的人員。

涉案物品則集中於緊缺的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劑、酒精等。“有的是來源不明的‘三無產品’,有的是過期多年的產品,有的是黑窩點加班加點生產出來的產品。”鄭新儉介紹。

此外,這類案件通過網絡銷售的較多。不法分子利用網絡渠道跨區域銷售,結算快、出貨快、送貨快,涉及範圍廣,給辦案取證帶來難度。

此類犯罪中不法分子行為惡劣、危害大,令人觸目驚心。從檢察機關辦案情況看,除了孝感的楊某、桂某將劣質消毒液賣給政府防疫指揮部,還有的不法分子把二三層紗布縫製在一起冒充一次性醫用口罩,有的出售過期10年且發黴變質的口罩。

記者瞭解到,全國檢察機關目前共介入、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經濟犯罪案件1086件2251人。其中,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427件850人,生產、銷售假藥罪2件4人,生產、銷售劣藥罪2件2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344件848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149件285人,非法經營罪161件262人。

辦理哄抬物價犯罪綜合考量實際情況

1月21日,天津市某大藥房連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某、賈某決定提高公司下屬藥店所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趁疫情防控之機牟取暴利,並通知各店長執行。

隨後,該公司下屬7家藥店,大幅提高20餘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並對公眾銷售,其中將進價12元的口罩提價至128元,將疫情發生前售價2元的84消毒液提價至38元。從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發僅6天時間內,非法經營額達100餘萬元,嚴重擾亂當地的防疫秩序。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區檢察院決定對張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

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意見,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依法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哄抬物價行為多種多樣,社會危害性差異較大,單純提高價格的行為不完全都具備哄抬性質,因此要突出打擊重點。”鄭新儉表示,對於以違法違規手段獲取防疫物資並加價倒賣的,以及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推動基本民生物品的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情節惡劣等行為,應當重點打擊,依法嚴懲。

同時,鄭新儉提到,在個案的把握上,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牟利動機和程度、經營成本和市場價格傳導的客觀情況,以及防疫時期經營者及其僱員的生活生計成本等因素,審慎認定行為性質,確保依法懲治、罰當其罪。(盧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