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同一案件不同案由緣何出現不同保全裁決

「论坛」同一案件不同案由缘何出现不同保全裁决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該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在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一起訴訟保全裁定案件的生效執行中,筆者發現原告和被告的《保全裁定書》卻不一樣,究竟是何原因呢?筆者對這起追償債務糾紛案發生的訴訟保全之爭進行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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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鐵力市盛和源飲品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鐵力市的市民於祥濤借款500多萬元,到期拒不還款。2016年1月29日,於祥濤向盛和源公司所在地黑龍江省桃山林區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

2016年2月3日,桃山林區法院下達(2016)黑0794執保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查封了盛和源公司名下位於桃山林業局柳河林場308班2小班的2.7586公頃多種經營用地50年土地的使用權,查封期限為一年。

2016年5月6日,案外人鐵力市鐵力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出複議申請,稱在2014年鐵力擔保公司已經將盛和源公司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地面抵押給了鐵力擔保公司。2015年訴訟鐵力市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撤銷查封。

桃山林區法院查明:盛和源公司名下多種經營用地無抵押、無查封登記。2016年2月3日,桃山林區法院向盛和源公司、桃山林業局送達《民事裁定書》。2016年5月20日下達(2016)黑0794執復2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駁回了鐵力擔保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於祥濤訴訟保全裁定。

而鐵力擔保公司突然拿出鐵力市法院在2015年5月14日下達的(2015)鐵執保字第29號《民事裁定書》,令人奇怪的是:第29號《裁定書》原、被告相同,訴訟案由都是“保證合同糾紛”一案,訴訟日期都是在2015年5月14日,審判長和代理審判員以及書記員都是同樣的人員,但不同的是:原告鐵力擔保公司持有的第29號《裁定書》與被告盛和源公司的第29號《裁定書》雖然是同一執行生效裁定文書,但原、被告卻不一樣。原告鐵力擔保公司的29號《裁定書》主要內容如下:對被告鐵力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固定資產(除864平米辦公樓和646平米廠房外)及機器設備等財產予以原地查封,而被告鐵力盛和源公司的29號《裁定書》主要內容卻是:對被告鐵力市盛和源公司的固定資產(除864平米辦公樓和646平米廠房外)及機器設備等財產予以原地查封。

針對原告鐵力擔保公司訴盛和源公司一案,鐵力市法院在2015年7月21日下達的(2015)鐵商初字第294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表明:原告鐵力擔保公司與被告盛和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原告2015年5月13日訴訟來院,2015年7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鐵力擔保公司訴稱:被告於2013年4月7日向伊春市興業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260萬元;2013年8月7日、2014年2月1日分別向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力支行貸款340萬元、260萬元;鐵力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被告以自身的企業機械設備進行分擔保,到期未還款;2014年9月9日、2015年1月28日龍江銀行直接從鐵力擔保公司賬戶扣劃3429383.98元、2645177.32元代償被告盛和源公司在龍江銀行的兩筆貸款;興業貸款公司扣劃375000元代償被告盛和源公司的貸款;之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三筆墊付的貸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為其代償的銀行貸款。

同一案件的《民事判決書》與訴訟保全《裁定書》並不一樣:首先是案由不同294號《民事判決書》明確:原告鐵力擔保公司在2015年5月13日在鐵力市法院起訴被告盛和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起訴的案由為追償權糾紛;而保全29號《裁定書》卻顯示:原告鐵力擔保公司在2015年5月13日起訴盛和源公司的案由為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其次,29號《裁定書》原告與被告不一樣:原告29號《裁定書》裁定如下:對被告鐵力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固定資產原地查封;而被告的29號《裁定書》裁定如下:對被告鐵力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固定資產原地查封。

再次,“超範圍”查封,原告的起訴書顯示:要求對被告盛和源飲品公司的房屋建築物及設備進行財產保全,並已提供擔保;法院《查封清單》顯示:辦公樓、人工湖、水井、人工湖、鍋爐、企業形象牆、化糞池、廠區地面實施查封。鐵力法院的查封超範圍:原告僅僅要求查封房屋建築物及設備,可是鐵力法院卻實施了全面查封,不符合執行程序。既然裁定查封建築物及設備,就不能查封其他的財物。第四,29號《裁定書》送達日期不符合。第五,地上建築物使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不等於整個廠區的土地使用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3條的規定,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該地上建築物適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不能用地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替代整個廠區土地使用面積,而鐵力法院卻查封了整個廠區土地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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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

筆者認為,同一起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立兩個案由。根據29號《裁定書》和本案的294號《判決書》,原告在2015年5月13日向鐵力市法院起訴,出現了兩個不同的案由:訴訟保全29號《裁定書》的起訴案由為保證合同糾紛一案,而294號對本案判決的《判決書》明確起訴的案由為追償權糾紛一案。同一案件,出現兩個案由,其中一個必然是錯誤的。

根據294號《判決書》,並不存在“保證合同糾紛案”。據本案判決書判決顯示:2013年4月17日被告盛和源公司向伊春市興業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260萬元;2013年8月7日、2014年2月1日分別向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力支行貸款340萬元、260萬元;鐵力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到期未還款;2014年9月9日、2015年1月28日龍江銀行直接從鐵力擔保公司賬戶扣劃3429383.98元、2645177.32元代償被告盛和源公司在龍江銀行兩筆貸款;興業貸款公司扣劃375000元代償被告盛和源公司的貸款。

被告盛和源飲品公司的貸款在原告起訴之前(2015年5月13日前)已經被銀行直接從原告的賬戶中直接劃扣,雙方的擔保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了,原告與被告雙方不存在“保證合同糾紛”,只存在貸款債權債務追償權問題。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的是追償權糾紛,而法院立案、審理、判決都是以追償權糾紛案判決的。

(作者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校對:龔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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