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絕對免賠」條款該如何適用

近日,陝西省周至縣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該起事故造成了二死三傷、車輛報廢的嚴重後果。因雙方就10%的絕對免賠責任協商賠償未果,兩個死者的近親屬先後將司機、車主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車輛損失、車上人員責任險等費用各30餘萬元。

基本案情

2016年某日凌晨,潘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車內乘坐人有周某等)行駛至一座大橋時,與同向被告郭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碰撞,造成潘某、副駕駛位置上的周某當場死亡,其餘人不同程度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後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潘某夜間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郭某夜間駕駛機件不符合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郭某所駕駛的貨車登記所有人系楊某,郭某系楊某僱傭的司機。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在與楊某簽訂商業險合同時,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已明確告知被告楊某“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且該免賠率不能通過增加保險費,加保不計免賠率險擴展承保。

在審理中,保險公司提出,事故認定書載明郭某所駕駛的貨車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應按照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免賠10%。

法律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首先,“絕對免賠”條款是否生效。

本案中的“絕對免賠”條款屬於客觀上減輕或者免除保險人賠付責任的條款,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免責條款需以保險人在投保人投保時對其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為生效前提。《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免責條款在商業三者險條款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做出提示的,即是盡到了“提示義務”。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向投保人在其投保時就該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即是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

本案中,雙方在簽訂商業三者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提供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該說明書以獨立的形式、特殊的字體及表格對免責的條款進行了列舉,並對有關概念、內容及後果進行了解釋說明,同時,該說明書中還載明“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後果。”楊某手寫了有關內容並簽字確認,可以認為保險公司已就該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說明書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已產生法律效力。

其次,“絕對免賠”條款該如何適用。

商業險合同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在交通事故責任中,關於商業險的賠付應遵從雙方的合同約定。在本案中,合同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關於絕對免賠的適用,有意見認為,應在商業三者險總額50萬中直接扣減10%;另有意見認為,應按照商業險實際賠償額扣減10%後,由保險公司賠付,該扣減部分由侵權人負擔。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按照第一種意見,因本案賠償並未超過商業三者險上限,免賠規定實際並未適用,該種扣減方法也有違雙方約定該條款的本意。而第二種意見則考慮了雙方約定的本意,平衡了雙方的利益,較為合理可行。因此,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因楊某違反了安全裝載規定,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扣減10%絕對免賠責任後,再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合同範圍內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該免賠部分直接由楊某承擔責任。

(原載於《中國商報法治週刊》2018年8月30日三版 作者:何文濤 單位:陝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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