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客運合同中旅客在事故中遭受傷害責任如何承擔

交通事故—客運合同中旅客在事故中遭受傷害責任如何承擔


客運合同當事人應履行權利義務有哪些

1.旅客的義務

(1)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不得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

(2)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

(3)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

(4)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2.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

(3)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4)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交通事故—客運合同中旅客在事故中遭受傷害責任如何承擔

旅客乘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1、乘客買票是否很關鍵?

乘客乘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使乘客未買票或者無法證明自己已經買票,均不影響乘客請求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乘客可以主張什麼賠償責任?

乘客請求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和承運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二者只能擇一行駛,不能同時請求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和承運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乘客有權請求負有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按照事故責任份額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1)乘客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對方當事人按照事故責任份額承擔交通損害賠償責任;

(2)乘客也可以要求交通事故本車當事人按照交通事故責任份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3)乘客還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對方當事人和本車當事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乘客選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受交通事故責任份額限制。

其次,乘客有權按照《合同法》第302條規定請求承運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注意:乘客選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