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有權向侵害英烈名譽行爲說「不」

检察机关有权向侵害英烈名誉行为说“不”

根據法律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市(分、州)檢察機關有權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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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今年5月12日下午,江蘇省淮安市某高層住宅發生火災,消防戰士謝勇在解救被困群眾時墜樓,壯烈犧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謝勇為烈士並頒發了獻身國防金質紀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蘇省公安廳委員會追認謝勇為中國共產黨黨員,江蘇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劉暘簽發命令追記謝勇一等功,淮安市政府追授謝勇“滅火救援勇士”榮譽稱號。5月14日,被告曾某對謝勇烈士救火犧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發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自己操作失誤掉下來死了能怪誰,真不知道部隊平時是怎麼訓練的”等侮辱性言論,肆意歪曲烈士謝勇英勇犧牲的事實。據悉,該微信群共有成員131人。

謝勇的父母親等近親屬後來表示,對曾某的侵權行為不提起民事訴訟。而公益訴訟起訴人淮安市檢察院則向淮安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曾某通過公開媒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侵害英烈的名譽、榮譽的行為,英烈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謝勇烈士的近親屬表示對曾某的侵權行為不提起民事訴訟,故淮安市檢察院依法有權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訴訟。英烈精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曾某利用微信群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實言論,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侵害了謝勇烈士的名譽及社會公共利益,遂判決曾某在本地市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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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

出於對英烈人格利益所體現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從實體和程序上進行了規範與保障。

首先,保護英烈人格利益所體現的社會公共利益是立法的核心目的及最終目的,國家法定機構有權提起公益訴訟。一方面,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關於英烈人格利益的內容指的是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該四項內容系與公共利益相關,而不包括英烈的隱私、遺體、遺骨以及英烈近親屬的人格尊嚴、精神健康等利益,說明是以保護該四項內容所體現的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對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以及遺體、遺骨,乃至英烈近親屬人格尊嚴、精神健康等民事權益的保護另有比較系統的規定。據此,英烈的近親屬如果以自己的名義以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主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則將與有關私益的法律規範產生衝突,因而由有關法定機構以該法為依據提起公益訴訟為宜。

其次,本案的訴訟管轄與訴訟主體資格。其一,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市(分、州)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皆在淮安市,故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侵害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烈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烈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淮安市檢察院提起訴訟於法有據。

再次,侵害英烈的人格利益所體現的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民事責任於法有據。英烈的人格利益所體現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可以理解為,民族的共同記憶、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崇英烈、揚善抑惡的社會風氣。英烈的人格利益不僅是個人權益的重要內容,更是社會利益的典型體現。侵害英烈的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不僅損害了英烈的人格權益,更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了英雄人物及其英雄事蹟所體現的全社會、全民族的共同情感,也損害了英烈所代表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英烈的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因行使言論自由侵害英烈的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及其所體現的公共利益的,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得肆意歪曲、褻瀆英雄事蹟和英烈精神。謝勇烈士的英雄事蹟和精神為國家所褒揚,已成為全社會、全民族的精神遺產,其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已經上升為社會公共利益,不容褻瀆。而在本案中,曾某利用成員眾多、易於傳播的微信群故意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實言論,歪曲烈士謝勇英勇犧牲的事實,詆譭烈士形象,對謝勇烈士不畏艱難、不懼犧牲、無私奉獻的精神造成了負面影響,已經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侵害了謝勇烈士的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同時其行為也是對社會公德的嚴重挑戰,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了民事侵權,所以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校對:韓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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